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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对含义与对象问题的立场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16 17: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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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含义与对象,特别是表现为运用种类来称呼个体对象的行为当中的含义与对象的关系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着重讨论的一个问题。首先分析海德格尔对含义与对象的关系的看法,再将之与胡塞尔《逻辑研究》原文进行比较,解读胡塞尔对此问题的立场。

  关键词:胡塞尔;海德格尔;含义与对象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4-0030-04

  对含义与对象关系的看法,马里翁对海德格尔的引用来自《时间概念史导论》一书。这本书的准备性部分,尤其是第二章“现象学的基本发现,它的原则和对其名称的阐释”被认为是对胡塞尔《逻辑研究》最好的解读,这一章节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几乎完全对应了《逻辑研究》“六个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意向性、表达、含义与指号、整体与部分、感性直观、范畴直观(分为被奠基综合行为以及普遍直观)以及真理,等等。

  在这里,我们最关心的是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对这一对概念,海德格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阐释:首先是“简捷的感知行为”。简捷的行为就是最简单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我们有的是一下子把握对象整体。从表达的层面看,简捷的行为就是单个的称谓行为,没有定语,没有修饰词。例如看到某物,我们直接把捉为:桌子、人等等。

  在这之后,海德格尔进入到对范畴行为的阐述中。范畴行为分为“被奠基综合行为”以及“普遍直观行为”(即一般直观行为、观念直观行为、种类直观行为、本质直观行为)。前者从表达层面看就是事态,是述谓。用胡塞尔的例子说就是:这张纸上写过字,用海德格尔的例子就是:椅子是黄色的。

  对后者,即普遍直观,我们却要小心分析。海德格尔对整个直观的分析分为简捷的与范畴的,这样做与其说是分别出了两种行为(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不如说是对一种行为(仅有范畴直观)的叙事手法。因为他在研究普遍直观时说到(即如马里翁引用的):一般直观行为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人们在实物那里首先和简捷地看到的东西。在进行简捷的感知之际,我活动于我的寰世物之内,这样当我看房屋时,我首先,主要和突出地看到的不是房屋的个别状态即房屋的区别相,而是首先一般地看到:它是一座房屋[1]87。

  也就是说,海德格尔认为:我们首先进行普遍直观而非感性直观。也就是说,当我们看到一个物品的时候首先称呼其为桌子,这并不是对一个感性物、个体物的指称,而是首先进行了普遍直观。而且海德格尔还表达了这样一种看法,当我们看到个别房子的时候,首先关注的不是它的殊相和特点,而是共相。由此,马里翁对海德格尔的引用完全证实了他自己的观点。

  但我们在这里要提出一个特别大胆的发问:难道海德格尔不会误解胡塞尔吗?

  运用种类名称进行个体对象指称,通观逻辑研究,对此问题只有在“第六研究”第一章的6、7两小节有所论述。这两小节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一章中所提出的两个问题:一是所有行为都可以赋予含义,还是仅有表象行为可以?二是一个行为作为意向的统一,怎样连接作为语言的感觉材料和作为对象的感觉材料?胡塞尔研究的结果是,1)仅有表象行为(更严格地说是客体化行为)能够赋予含义,非客体化行为诸如愿望、疑问、情感等都是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不具有含义、不独立的行为;2)能连接两种感觉材料的是“认识”行为,认识行为让我们的直观成为意向统一。这个认识行为就是赋予含义的行为,也就是构造对象的行为。

  在解决这两个大问题的同时,胡塞尔顺便阐述了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含义与对象之关系、普遍直观与感性直观之关系、个体对象与种类对象之关系、种类名称与其指称的个体对象之关系的问题。

  第6节名为“在表达着的思想与被表达的直观之间的静态统一。认识”,胡塞尔在这一节中说了这么一段话:

  “答案似乎很清楚。这个联系作为指称联系是通过行为而得到中介的,这些行为不仅是意指的行为,而且也是认识的行为,这里是分类的行为。这个被感知的对象被认作是墨水瓶,并且只要这个意指的表达以一种特别密切的方式与分类行为合为一体,并且这个分类行为重又作为被感知对象的认识而与感知行为合为一体,那么这个表达看起来就会像是安放在事物上一样,就会像是事物的服装一样”[2]30。

  这段话胡塞尔很明显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思,认识的行为就是分类的行为。我们因为进行了现时的分类,才能认识事物。也因此,这段话证实了海德格尔和马里翁的观点,一切对个体对象的直观都是普遍直观。也由此,对是不是有个体对象这个问题也要打个问号。因为既然一切直观都是普遍的,哪来的个体?

  但是,对于这种理解,胡塞尔首先说道:“答案似乎很清楚”。有如他一贯的叙述风格,首先花费大量的篇幅来阐述一种自己不与之相苟同的观点,这种篇幅有时候甚至会达到一整节之长,然后在后面章节对其进行反驳。对这里这个问题的反驳出现在第7节。

  第7节名为“认识作为行为特征与‘语词的普遍性’”。本节一开始是承接这章的主要问题:认识作为中介连接语词和感觉材料,三者构成意向统一。从第三段开始进入种类名称与个体对象之间关系的分析。胡塞尔首先说了一段大家都赞同的话:

  “让我们来考察一个尽可能简单的事例,例如‘红’这个名称,当它将一个显现的客体命名为红时,它便借助于在此客体上显现出来的红之因素而从属于这个客体。而每一个自身带有同类因素的客体都有理由得到同一个指称,这同一个名称从属于每一个这样的客体,而这个名称是借助于同一个意义才从属于这个客体”[2]32。

  这段话的大意是,通过认识行为,名称和感觉材料意向性地连接起来,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名称被归属于“客体”,而之所以能这样是因为名称借助于同一个意义。也就是说,名称借助于意义可以对应于一个系列的客体,只要这些客体具有相应的因素(感觉材料)。也因此,这类名称例如“红”才是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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