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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对含义与对象问题的立场(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9-16 17:0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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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现在转向一个有点题外话的问题:为什么在看到个体对象时,大部分情况下用种类名称来称呼它们呢?这当然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劳动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首先具有一种形式,然后通过劳动,将形式赋予质料,构造出个体对象。海德格尔也认为,物体之所以具有含义,是因为其用处。也就是说,物体被建造出来,主要为了某一个用途,我们会首要地称呼其用途的那个名称。由此也就说明了为什么我们一看见某物就将其称为“桌子”而不是“掩体”或“台子”。而那些不是寰世物的自然物即不是被劳动建造出来的事物,例如“行星”、“大海”等,它们的名称也是为了使用,为了此在的存在,通过寰世物一层层扩大到自然物而相应地实用的被命名的。

  回到《逻辑研究》“第六研究”的第7节。在阐述完以上重要的观点之后,胡塞尔分别对专有名称的指称行为和种类名称指称个体对象的行为进行了总结。

  “专有名称的普遍性在于,在一个个体的客体中包含着可能直观的一种综合,这些直观通过一种共同的意向特征而达到一致,这种共同的特征并不受在个别直观之间的其他现象区别之干扰,它为每一个直观提供与同一个对象的联系。而这个统一之物便是认识统一的基础,它从属于‘语词含义的普遍性’,从属于语词含义的观念可能的现实化之范围。所以,指称的语词具有与一个无限的直观杂多性的联系,这个语词认识着并因此而指称着这些直观的同一个对象。”

  也就是说,个体对象并不是感觉材料。个体对象与一系列的感觉材料相对应,无论苏格拉底穿怎样的衣服、怎样的发型、年轻、衰老或死亡,侧面、正面或躺着,感觉材料无论怎样不同,对象都是一个:苏格拉底。认识的功能甚至可以在没有感觉材料的情况下完成,即使苏格拉底已经死亡多年,我们依然可以指称他。对象不在时空之中。

  但这个“无形无相”的对象不是种类。因为种类必然通过形式化或总体化的抽象,专有名称显然不是形式化产物,而总体化得到的种类的特点是:有下属的对象并且不能得到本真的充实。

  “种类名称的情况则完全相反。它们的普遍性包容着一个对象的范围,自在和自为地看,这些对象中的每一个对象都具有一种可能的感知综合,都具有一个可能的专有含义。普遍名称是以一种可能性的方式‘包容着’这个范围,这种可能性是指:普遍名称可以普遍地指称在这个范围中的每一个成员,即是说,它可以不以专有名称的方式通过专有认识来指称,而是以共有名称的方式通过分类来指称;现在,或者是那个直接被直观之物,或者是那个已经在其标记中或已经通过各个特征而被认识之物便被认识为并且被指称为‘一个A’。”[2]36

  种类名称可以指称种类之物,也可以指称个别之物。它可以包含众多对象,例如“马”作为种类名称,当然可以指称“马”种类,也可以指称这匹马、那匹马等等。这些作为个体对象的“马”也可以具有自己的专有名称,例如“布塞法露斯”或“赤兔”。但这种以种类名称称呼个体对象的认识行为并不是这样:我们看到的仅是感觉材料,然后将其意指为种类而非个体。含义并不是被朝向的对象。含义是指称对象的方式和途径。我们用种类含义来称呼个体对象,在本质上与运用个体含义称呼个体含义是一样的。都是对个体对象本身的认识。

  在这种行为中,其实没有普遍直观的存在。我们是在A1身上看到了A并用A称呼它。但恰巧(恰巧这个词在这里也许不是太严谨的用法),我们也能在A2、A3、A4身上看到A。通过一个反思行为,或者通过直接朝向种类A的行为,我们才会进行普遍直观,才会发现种类对象。在对个体对象的直观中,没有现时的分类行为。只不过要进行这种指称,分类行为是前提,是不可少的,是发生学研究的内容,是在以往的行为中已经确定的,是我们进行这种指称行为运用的现成手段。

  由此,我们就解决了那个难题:在感性直观中普遍直观的地位到底怎样。答案是,没有普遍直观。我们不是从一堆感觉材料中看到了种类,然后用种类称呼这些感觉材料。我们也不是从个体对象中首先看到种类对象,然后用种类对象称呼这个个体对象。我们不是从A中看到了B,再用B来指称A,而是直接用从A中看到A并指称其为A,即“红的名称将红的客体指称为红”。

  也因此,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胡塞尔在谈普遍直观、种类直观的时候,从来就没有说过其参与了对个体对象的直观或感性直观。因为对于胡塞尔来说,这是不存在的问题。普遍直观建立在感性直观之上,这是说首先我们感性直观某物,对其进行指称,用它的名字称呼它;其次这个名字同时也可能是一个种类名称,即具有指称一类事物的功能,是一类事物的名字,我们的目光转向这个类,以这个类作为我们的对象,以眼前的这个感性直观物作为例证,这是就发生了普遍直观。

  所以,对个体对象的直观,尤其是感性直观是可能的。其与普遍直观要完全地区分开。区分的最主要准则,就是其对应的对象是种类的还是个体的。

  在解决完感性直观与普遍直观、种类名称称呼个体对象的问题之后。我们要转向另一个论文范文话题与之相切近的话题研究。对感性直观本身也许还有另一解释,仿佛感性直观是没有的,因为所有的感性直观都必然带有作为范畴行为的“被奠基的综合行为”。

  参考文献:

  [1]马丁·海德格尔.时间概念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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