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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权争端与中国海洋权益维护之道(3)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3-10-24 14:2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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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守谈判底线,讲究斗争策略
  在谈判解决海权争端时,最忌讳的就是轻易暴露谈判底线,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自己陷入被动,利益受损。因此要坚持原则,严守谈判底线,积极主动地运用谋略去维护国家利益,据理力争,沉着应对,不轻易妥协。同时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适当照顾对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作出合理有限的让步,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对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第一,高层统一协调机制--海洋工作委员会应尽快组建起来,用以协调各涉海部委,统筹制定海洋安全和发展战略,统一推进海洋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应将海洋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升格,成立国家海洋部或国家海洋总局,使之脱离国土资源部管辖,成为正部级的独立的综合性海洋管理部门;同时还要组建执行巡航、护渔、环保、打击海上恐怖袭击等多种职能的海洋警察,多管齐下,理顺海洋立法、执法体系,改变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多头管理、力量分散,难以满足随时根据需要对我国主张海域进行巡航监视的较高要求的现状,提高海上执法能力。第二,中国要不断派出海监船、渔政船、海调船等到争议海区巡航、护航、护渔、调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损害我国海洋权益的活动。第三,海关缉私警、边防武警甚至海军必要时可以对海洋部门的各种海洋执法活动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维护行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联合维权机制。第四,为了增强我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为了制止一些周边国家对南沙岛礁的进一步侵占和对南沙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我国海军水面舰艇、潜艇等需要加强对南沙海域的巡逻,包括对海洋科学考察的护卫,这一行动同样适用于钓鱼岛。
  (五)成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专门维护几大海权争端方面的权益
  中国应在国家海洋工作委员会或国家海洋部(海洋总局)下设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设定为副省级行政机构,职责是专门维护钓鱼岛、南沙群岛、东海及黄海等海上权益,内分四个维权小组,分别是钓鱼岛权益维护小组、南沙群岛权益维护小组、东海划界权益维护小组、海洋权益维护综合小组,综合组维护以上三者之外的其他海洋权益,如黄海划界、渔区划界、苏岩礁争议等问题。四个维护小组下设法律处、实务处、国际处、军事处,成员分别由从事国际国内海洋法、海洋执法实务、国际关系与外交、军事等四个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军事人员可由退出现役的军官或学者专职担任,或者由军队学者、高级军官兼任。法律处职责是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提出海洋立法建议,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等;实务处职责是提供本国和其他争端国的海洋执法操作程序及其经验、教训;国际处职责是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提供外交方面的建议;军事处职责是根据相关方军事力量的对比,军事战略的分析,提供军事解决可能性方面的建议。各小组根据各争端事态的发展演变、国内外形势及军事与安全形势、国际国内海洋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出维权报告,维权报告先由各处从专业角度分别撰写,再由小组加以协调与综合,形成维权委员会的正式报告,上交给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乃至中央最高层,供上层决策时参考,上层作出决策后,就由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出面协调各涉海涉外相关部委执行,各部委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最科学地维护我国的海上权益。各维权小组平时搞调研、写报告,需要时直接参与处理海权争端的外交谈判,或直接为国家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六)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争端国法律,健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
  第一,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为谈判解决或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公约》赋予的海洋主权和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我国敲响了警钟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准确而灵活地把握国际海洋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深入了解争端国关于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采取的法律行为,如研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日本、韩国等国的国内海洋立法,它们提交给联合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或初步信息,以及个别国家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扰乱国际视听的行为等,做到知彼知己,了然于胸,从而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谈判途径解决争端或应对国际司法干预做好充分的法理准备,避免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被动局面。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可由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外交部、海洋部、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第二,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对于我国与海上邻国间海域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益的矛盾,我国除依据《公约》的法律规定与海上邻国进行划界谈判外,还需要在争议海域开展大量的环境资源调查和法理历史研究,获得全面、精确的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未来的外交谈判或国际司法解决做好相应的准备。如,我们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东海大陆架和冲绳海槽地貌地质、资源等的调查和勘察,收集分析大陆架单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多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地震反射得出的探测数据等多种证据,弄清大陆边缘、大陆坡脚转折点等资料,弄清冲绳海槽的槽底深度数据,逐步掌握东海油气资源的资料和准确数据等,为申请东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与日本解决大陆架和海区争端做好充分的法理和资料上的准备。同时,我们也要重视调查、勘查南海海域,确切掌握南海海域和底土的渔业、油气等资源状况,为今后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再如,我们要积极搜集、整理中国在明清两朝对钓鱼岛进行有效治理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种种证据,以确认日本后来侵略的事实。第三,针对我国海洋法律地位有待提高,海洋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健全,结构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涉海法律操作性较差等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海洋立法工作,推动"海洋入宪",制定《海洋基本法》,加强海洋经济立法力度,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重要法律的配套法规,从而构建起层次分明、效力有别、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与此同时,要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力度。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七)大陆与台湾应齐心协力,联手维护钓鱼岛和南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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