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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是如何实现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行动策略、传媒与司法(6)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09 14:04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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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在在与单位的纠纷中,个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但是,如果运用策略得当,个人也可获得主 动。艾普的研究表明,普通百姓如果要将诉讼继续下去,它必须获得支撑机构的支持。在笔者看来,大 众传媒,包括电视、报纸、法律杂志、收音机、互联网等,就是重要的支撑结构(support structure)。G以及 其代理人关键性的行动策略就是利用了传媒把自己与对方之间的争议变成了公共话题。随着市场化的 推进,传媒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受众,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报导一些社会上敏感 但政治上又不存在太大问题的案件。在中国推进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典型的、疑难的法律纠纷往往成为 传媒捕获的对象。无论是电视台的法律节目,还是报刊的法制报导都是如此。传媒可以赢得公众的支 持,官方的同情,从而把一个普通的纠纷转换为公共话题,把原被告之间的争议转化成对案件持不同看 法的公众之间的讨论。正是依赖于大众传媒,G才向公众表述了自己作为受害教师的身份。她以及她 的代理人主动与报社、电视台等媒体联系,表述纠纷的来龙去脉,告知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信 息。据统计,登载或者转载G与学校之间教案纠纷的报刊至少包括{〈重庆晚报》、《重庆日报》、《重庆商 手报〉、《重庆晨报》、《重庆经济报》、《重庆法制报》、《重庆青年报》、《华西都市报》、《教师报》、《中国教育信 息报》(后改为《中国教师據)、《中国青年报》、《现代工人报》、《公民导刊》、《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據等 15家,报导次数达50多次。除此之外,中央电视台1频道的“今日说法”栏目、中央电视台2频道的“经 济与法”栏目、中央电视台12频道的“中国法治报导”栏目、上海电视台的“律师视点”栏目、重庆有线电 视台的“拍案说法”栏目、山东电视台的“道德与法制”栏目等都做过专门的报导。笔者以“G教案”作为 关键词进行搜索,在谷歌(google)网站,有1870项内容符合查询信息,在百度(baidu)网站,有3020项内 容符合查询信息。其中,包括新闻报导和网民讨论。笔者各自点击了这两个网站的前100项,专门讨论 该案的报导竟然都达到97%。除去重复的内容,谷歌网站达到了 81%而百度网站达到了 83%。在法 律界,至少有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在公开场合表 达过自己对该案的关注与看法。
  四、法律事实的构建
  多数学者和公众认为,在当代中国,传媒是公民获得救济的最为重要和有效的途径。律师们也认 为,媒体的支持是案件胜诉的关键。在这个意义上,曾有人指出,若要影响案件的结果,与其说聘用一个 律师,还不如雇用一个新闻人(hiring a journalist)。那么,传媒是如何发挥这样的作用的呢?
  与已有的强调法治话语下传媒通过形成公众意见从外部影响行政机关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的进路 不同,2本文关注的是传媒对司法过程某个环节的微观影响。笔者试图说明,在没有证据支撑或者证据存在明显矛盾的时候,传媒对事实的重构作用。传媒通过重构当事人的某些行为细节,给公众造成一种 影像(mage)藉以把一个普通纠纷表述为一个公共话题,通过公众的参与,转化了讨论的视角。
  由于案件本身具有不可回溯性,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上,法院在判决案件时所依赖的是法律事实。 相应地,在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中,赖以决定案件结果的并不是 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比,法律事实具有证据支持、发生法律效果的作 用,它必须由一系列一致的证据加以左证,并由法官加以确认。显然,证据对案件的处理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法官所关注的并不是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而是现有的证据证明了什么。在这个意义上,判决结 果所依凭的实际是当事人各方证据上的强弱、多寡。在实践中,这经常被表述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在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双方当事人的四个争议点中,其中第一个争议点一原告的44册教案是 否为被告灭失一具有至为关键的重要性。尽管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但它是其它三个争议点的基 础。但是,如果仔细地爬梳所有的新闻材料,我们就会发现,这个非常重要的事实从一开始就被忽略了。 原告在于2002年5月向C市N区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声称:从1990年至2002年初原告先后交给被告 教案本48册,其范围包含了小学一至六年级的教案,但被告检查考核后,未如数将教案本归还原告。在 其后的答辩状和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上交48本的事实进行了否认。显然,最初的诉讼双方对是否 上交48册教案就存在分歧。但首家报导教案纠纷的《重庆晚报》在2002年6月3日的报导中却以“教 案只收不退,老师状告学校’的题目改造了案件的分歧点。之后,原告提出证据(依据学校的登记制度) 证明自己的确提交了 44册教案,而被告通过当时收受教案本的当事人的证人证言也左证了学校返还的 事实。这时诉讼双方仍然实质上对44册教案是否被学校灭失存在严重的分歧。但所有的传媒都没有 聚焦这个争议点,他们更多讨论的是教案所有权的问题。在2003年10月25日的初审判决中,尽管法 院肯定了 44册教案本下落不明的事实,但没有说明下落不明的原因。而在2004年3月29日的终审判 决和2005年5月23日的再审终审判决中,根本没有讨论教案本是否被学校灭失的事实,而是与传媒一 样,用更多的篇幅论证教案的所有权问题。在著作权之诉初审判决中法院正式讨论了教案本灭失的原 因。尽管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三份,但法院并没有采信,也没有对此做出解释,而是和报刊一样,认定被 告灭失了原告的44册教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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