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3)
1?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幼教领导与管理失去有效保障。一方面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体制的转换,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成倍增加,但另一方面目前各级教育行政力量严重削弱。国家负责管理学前教育的教育部幼儿教育处编制只有2人,实际在编专职人员仅有1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北京和天津还保留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外,其他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机构改革中陆续撤并,由基础教育处一名同志兼管,在不少省市没有幼教专职干部,或专职干部不“专干”,其往往身兼数职,这样的管理力量不仅难以有效履行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更无法有效面对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政策措施,无法适应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复杂形势,严重地削弱了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
2学前教育经费严重匮乏,事业发展缺乏基本的财政保障。在我国教育财政性经费的总量之中,学前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过小,仅占1.2-13%,且十来年徘徊不前,从根本上难于支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学前教育事业在国家财政性教育预算中没有单项列支,经费一直包括在中小学教育预算中。中央财政没有单项列支学前教育经费,相应地,各省、市、县也少有或没有单项列支,学前教育发展更多依靠专项经费。特别是在体制转型期,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经费支持用于建立学前教育的新体制,以有效解决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幼儿园的办园体制、投入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急需在构建社会公共服务体系过程中构建学前教育新体系。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事业单位逐步分离办社会职能,曾经是城市学前教育主力军的企事业单位办园逐步与单位分离或停办,造成城市幼儿园数量迅速减少。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对学前教育重要性和公益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以其是非义务教育为借口推卸政府责任,简单套用企业改制的做法,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企事业单位办园与原主办单位分离后,性质归属不清,靠自收自支维持生存,严重削弱了学前教育资源,质量缺乏保障。同时,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中小学布局调整,附设在小学的幼儿园和学前班也随之停办或合并,造成农村幼儿园数量急剧减少。特别是,目前我国农村约65%的适龄儿童还没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而且近年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激增,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问题日益突出,如不采取有力措施为这些儿童在发展早期提供积极的学前补偿教育,以积极的社会干预补偿家庭教育的缺失,将极不利于这些儿童身心的健全发展,并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4教师身份不落实、待遇缺乏保障,队伍不稳定教哪及其素质是教育质量的决定性暖,
但由于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幼儿教师的身份与地位不明确,长期以来待遇普遍偏低,培训、福利等基本权益缺乏应有保障,近年来甚至出现严重下滑的趋势。特别是,体制改革后的企事业单位办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教师身份不明,社会保障无着落,《教师法》规定的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待遇无从保障,致使幼儿教师的职业吸引力大大降低,队伍很不稳定。尤其是占我国幼儿教师总数80%的广大农村幼儿教师,长期以来因没有明确的教师身份,不能享受教师的待遇,工资、医疗与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培训等一系列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与质量的提高。
5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力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与保障。近年来,各种社会力量所办的幼儿园,如民办园、街道园、合资园、独资园等发展很快,目前已占全国幼儿园总数的6217%(2008)。社会力量办园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不足,但对这些幼儿园的承办者资格、办园条件、教师资质、登记注册、办园质量、视导评估等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规范,既不利于很好地保障其办园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其办园积极性与教育质量。城乡社会力量办园存在两个极端,一方面城市社会力量办园普遍实行高收费,只有少数高收入人群才能承受;另一方面,农村民办园许多缺乏基本的办园条件和人员资质,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此外,还有大量未经审批的非法办园或临时托管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威胁幼儿身心健康。
(二)专门法的缺失严重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各级教育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仍收效甚微,究其根本在于高位、专门、有力的学前教育法律规范与保障的缺失。1.现有的全国性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已无法解决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转型所带来的新关系与新问题。许多新关系或旧有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解决,如学前教育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学前教育与社会各界、新的办园和投入主体的关系,学前教育机构与社区间的关系等,学前教育机构的类型与主办者也更加多样化,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内部的关系和行为也更加复杂化,而我国现有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已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新变化,规范和解决这些新关系与新问题;2现有的全国性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本身具有疏漏和不完善之处。一方面,一些重要问题未得到规范与落实,如缺乏对幼儿教师的身份、待遇、培训进修和医疗保险等的明确规定和切实保障;缺乏对幼儿园的财政投入和主要经费来源的清晰规定;规定了幼儿园注册和审批的程序,但对幼儿园注销、转向等未做规定;另一方面,对某些问题的规定不到位、不明晰或不妥当,同时,现有的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零散、不系统,除《幼儿园管理条彳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外,涉及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大量地散见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不利于真正、有效地发挥其规范和保障作用,不利于有效地依法开展学前教育工作2现有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层次偏低,尚无学前教育专门法律,较低的法律层次不能很好地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尚无全国性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律,其最高层次的专门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仅处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第四层级,法律层次较低,法律规范的效力较弱。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段中,目前惟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这样的法律层次对提高全社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真正重视,有效地协调学前教育发展与社会各方面的法律关系以及规范各主体的行为都是十分不利的。
综上所述,当前提高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层次,赋予学前教育应有的法律地位,制定科学适宜、有力的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是解决当前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诸多问题,保障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与迫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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