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3)
分析立法者在修改《环境保护法》过程中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上述担忧,首先,可以推知,立法者也承认强制保险是我国健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次,须认同立法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所有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观点,因此,应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并以科学规律为基础,宜将强制投保的范围限于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之企事业单位,且可以要求其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德国1990年制定的《环境责任法》瑥就以附件2罗列了具有环境危险性的设备附录,该法第19条要求被列入该法附件2中的设备的所有人就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保证金预备保障措施,包括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瑏而事实上,(生态)环境高风险目录制度在我国已有多年实践经验,如《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规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规定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8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和第51条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对于从事非(生态)环境固有危险行为,只需立法鼓励投保即可。再次,完备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须以保险人免赔额、赔偿限额、免责抗辩事由瑏等机制来被保险人的防范道德风险。瑨那种简单认为一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可能造成投保企业怠于认真履行环保义务等道德风险"的担忧是过度的,是把目前因缺乏成体系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调整下的试点窘境误当作为健全的法律规则调整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运行环境和效果。而事实上,正因为缺少立法的顶层设计,才导致时至今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经济法制仍未健全。若因过度假想的担忧而使得立法仅停留在原则性的鼓励条款"怪圈",那才必然导致立法者所担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无法有效防控的尴尬结局。最后,本应系统、有效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为的法律制度因设计不细化、不科学、不具操作性才会导致"市场经济和政府形象"的"极大的破坏"。在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环境保护法》仅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出鼓励性规定的大背景下,若拟议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等无法就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和义务人的违法责任作出制度安排,若无法尽快就被保险人的道
德风险控制、承保风险评估和监管、定损理赔等特殊性规则进行专门立法,则可以预见,也许十年后我们仍驻足于《环境保护法》原则性倡导条款"房顶下"的海洋船舶油污等5个特定领域所构成的"1+5"的立法结构,甚至还可能"萎缩"或者被"束之高阁"。而2007年试点起意的"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美好梦想将大打折扣。瑏
综上,笔者认为,此轮《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完成即已宣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新阶段的开始,即须在一个无需再奢望环境基本法一揽子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基石问题的更狭小的空间内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未来仍有必要着力探索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所须的法律基础。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构的总体思路
在充分认识到我国已形成的前述"1+5"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结构的基础上,笔者建议我国未来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板块的全国性立法(图_)。具体而言:
第一板块,以新《环境保护法》的鼓励投保规定为基础和依据,在未来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单行法或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等新的环境单行法时,结合各环境要素领域的特点,细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各领域的关键性、特色性法律规则,须强制投保的情形,逐步形成和充实环境基本法倡导条款结合环境单行法强制投保等细化条款的法律条款群。例如,2010年环境保护部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81条送审稿曾建议分三款依次规定:在生产中使用或者产生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储存、运输和处置前款规定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建项目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瑐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6月5日报送国务院的《大气污染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第49条则简化了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条款的设计,即建议规定"产生和排放含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和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9月公开征求意见稿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却没有任何设计。作为《环境保护法》新修订后首部修改的环境单行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具有立法技术上的示范意义,若无法对大气污染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律规则有所"突围",则日后其他环境单行法的修改或起草将会遇到更大的"突围阻力"。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目前征求意见稿的章节结构不做任何调整,则建议,在该稿第5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使用、存储、排放、运输本条第一款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总而言之,该板块的条款原则上无需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行的具体规则,应侧重于明确需要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形、适用强制保险的情形及相应行政措施、违法责任等。
第二板块,须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就可普遍适用于各环境要素领域的通用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有规则进行集中、全面立法。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就曾收到议案,"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予以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解决环境污染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奠定基础。"瑣强制保险主要是立法决策和决心问题,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过程中,立法技术相对最为复杂、专业性相对最强、紧迫性相对较高的应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未来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程运行规则的这部专门立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人、经纪人等主体的定义;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一般规则;强制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等传统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联系;呆险责任、免责事由、保险期间、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合同必备条款等保险合同机制;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法定情形和解除合同权利的特别限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承保风险的评估、承保期间的环境风险监管机制;定损理赔的特殊规则。该板块立法旨在建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运行、理赔的全程性法律机制。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蒋老师联系QQ:
刘老师联系QQ: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校园英语》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科技风》半月刊 省级 科技类优秀期刊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 半月刊 北大核心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体育文化导刊》月刊 体育类双核心期刊
- 《机械研究与应用》双月刊 省级 机械应用类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中国医药指南》 旬刊 国家级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教育发展研究》 半月刊 双核心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