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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的构建(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1-08 11:4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竺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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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板块,就内河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场所污染责任保险等存在特殊性且未来潜适用面较广的某些专门领域制定领域性特别立法。例如,交通运输部2013年修正后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又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所污染责任保险应属于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附加险,需建立特别法上的调整规则。总之,这一板块的立法须根据实际需求适时补充。
  就笔者所设计上述"三板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未来须先根据第一板块的立法确定哪些情形需要适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适用者原则上须适用《保险法》有关责任保险的一般规定和第二板块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_般规则;若存在第三板块的特殊规则不同于或具体于第一板块、第二板块的立法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则应优先适用第三板块规则。就立法步骤而言,首先须尽快集中精力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如遇环境保护单行法修改或新制定的时机,应适时将强制投保等条款予以补充。根据实践需求的迫切性程度,未来也可以由国务院或有关部委适时制定专门领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则。
  此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未来实践还有赖于环境风险评估、保险经纪、环境风险监管、环境损害评估等第三方市场主体辅助机制的建立,离不开有关配套技术标准、配套指南的有力支撑。正如环境保护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所建议,"环保部门应根据环境管理重点和需要,分析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经济贡献、污染排放、污染事故发生率、技术进步、社会影响等因素,研究制定相关环保标准和指南,如污染损害赔偿标准、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污染场地清理标准和指南、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产品、设备名录及配套技术规范等","环保部门应建立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各地区以往年度重点行业的环境污染事故数据,以及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的目录,建立风险数据库,并鼓励各试点省市建立承保理赔数据平台,实现环境相关信息的共享,为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合理立定费率奠定基础"。当然,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国性立法,解决了强制投保、保险合同、保险理赔、第三方辅助机制等特殊性、基石性机制的顶层构建问题后,我们也应鼓励地方立法充实前述第三板块的立法,以完善和丰富该法律体系。
  四、结论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环境、经济、社会综合效益。近七年的试点实践和地方立法探索已经证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及其功效的发挥,依赖于内容丰富、体系健全的专门法律体系,必须从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着手建立该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修订未能打破当前的立法僵局,未来我们不能继续因假想的、过度的担忧而徘徊于鼓励条款的"怪圈"。应尽快研究制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并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等立法过程适时补充相关环境单行法的强制投保条款,有条件时以全国性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探索行业、领域、地域性特别立法,以逐步建立"三板块"结构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①目前学界,有主张使用"环境责任保险"作为术语的(参见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也有主张使用"绿色保险"的(参见秦宁:《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9页)还有主张使用"环境保险"的(参见朱家贤:《环境金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1页)。实务界则多主张使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_措辞(参见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载《求是》2008年第5期)。
  ②NickLockett,EnvironmentaiLiabilityInsurance,London:CameronMay,1996,p.19.
  ③参见贾爰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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