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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制意义(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3 11:5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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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形式也变得更加多元。例如,2012年的广州试水立法进行网上听证,首日点击量达255万。[6]2012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在网上进行立法听证,开创了新的公众参与立法平台,把立法听证会“搬”上网,进一步扩大听证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推进“开门立法”的创举。这些网上听证实践,突破了传统的听证形式,充分发挥了网络了的作用,将网络作为一种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平台,大大提高了立法听证的协商效果。广东省其他市也不断借鉴广州市公众参与地方性立法的实践,并结合本地的情况开展了自己的公众参与立法活动。例如,2013年5月14日,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其中有4名听证人、11名陈述人及几十名旁听人员参加了此次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的中的重点议题诸如“罚款额度、谁来执行、如何监管成为参会人员讨论和关注的焦点”。[7]2012年10月15日,珠海市近十年来也首次对《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8]除此之外,2013年广东省的众多地方性法规也是在公众广泛参与协商的基础上完成的,例如:《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草案)》等。正是在公民广泛参与地方立法的情况下,广东省的整体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尤其是广州市在《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3》中,排名榜首,而且比其他省会城市高出很多分。本次评估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3》课题组首席专家马怀德教授主持。此次评估的满分设定为300分,53个城市的平均得分是188.87分,有28个城市在平均分之上,25个城市在平均分以下。其中,最高得分234.43分,最低得分125.76分,极差为108.67。本次评估,总分排名前十的城市是:广州市(234.43分)、上海市(230.44分)、北京市(224.18分)、南昌市(222.75分)、成都市(221.14分)、苏州市(214.86分)、哈尔滨市(214.83分)、贵阳市(214.66分)、宁波市(214.40分)、南京市(214.17分)。上述排名前十的城市中,包括6个东部城市(广州、上海、北京、苏州、宁波、南京)、2个中部城市(南昌、哈尔滨)和2个西部城市(成都、贵阳)。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不仅为公民提供了协商民主的平台和机会,使人们能够在平等和自由的前提下畅所欲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且对地方政府立法和决策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产生影响。无论是立法听证,还是直接参与立法进程,都体现了中国式协商民主的民主性和现实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实践,切身感受协商民主的讨论、辩论过程,对自己关心的事务发表意见,极大地改进了政府的工作方式,缓解了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中国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
  二、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中国协商民主特色
  民主是一种公共协商的制度,法律是民主协商的产物,而不是“奥斯丁和霍布斯式的主权者”命令。作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是一种单向度的权力压制,往往会因缺乏民主的合意而失去正当性基础。协商民主强调将决策建立在公众一致同意的基础上,通过理性的平等协商和对话机制制定法律,使其具有正当性。协商是不同公众之间交换信息、辩论、协调相互间关系、共同商议以达成合意的行为。它具有一定的社会建构功能,有助于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开展法制建设。在一个利益分化和文化多元的社会,政治和谐需要人们真诚地交流和沟通,只有理性的交流,才可能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实现政治关系的和谐和社会治理的理性化。
  作为一种对公共事务进行自理的形式,参与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和自由的,他们在信息充分、机会平等与程序正义的条件下公开讨论,以辩论、批判、说理、审议等方式通过个体目标策略的转换和个人价值偏好的转移,形成集体公共理性,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并推动多元社会开展持续性互惠合作。协商民主制度的设计使每个人必须就其抉择的理由公开进行表述,并通过对理由的相互诘问来检验各自所持理由是否仍能说服自己以及是否更能说服别人。协商民主理论的价值在于通过公民理性协商,促进立法和决策的正当性,建构和谐的公民和国家关系模式。
  (一)公众参与立法体现和贯彻了协商民主的公开原则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第5条规定:“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民的原则”,从而确保行政规章制定能够根据法治政府和开放政府的要求,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入手,全方位地体现和贯彻公开原则。首先,邀请公众参与规章制定的有关信息要公开。公众参与规章制定,必须采取广而告之的方式,让公众知道政府正在就拟定的规章听取意见。《办法》的第12条明确规定:“市政府的法制机构拟定的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在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通过市政府网站、市政府法制机构网站等征求公众意见。”除此之外,相关的条款还对公开的途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作了具体规定。其次,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要向社会公开。将公众提出的意见向社会公开,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基本要求。公众意见的及时公开,既可以使公众了解先前公众已经发表的意见,也可以方便公众了解政府对公众反馈意见是否真正进行了回应,从而强化对政府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吸纳公众意见的监督。再次,对公众的反馈意见,政府都应该向社会公开。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中,行政立法机关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及其公开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缺少了这个环节,那么公众参与就会流于形式,无法真正体现协商民主所追求的价值。行政机关对公众意见及时和高效的反馈,既是对公众的尊重,也是公众参与立法取得实效的关键。只有公众意见切实得到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反馈,才能对立法决策和法案的内容甚至立法的效力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公众参与才是有实效的。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了两种制定法规的程序,即“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又称为公告评议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应赋予利益群体提交对拟定草案的书面数据、观点、论点或口头提出意见的机会。行政机关在公布法规的时候,应当将这些意见,并附上相关的理由。”实际上,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此规定就是对公众意见的一种反馈。最后,规章制定的卷宗要向社会公开。《办法》借鉴了美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经验建立了立法卷宗制度。所谓的立法卷宗制度,指的是通过保存立法过程中的各种文字、声音、影像、图片、电子文本等资料,记录立法的全过程。这些卷宗一方面以备后来的公众查阅,另一方面在于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尊重。在民主社会里面,公众是民主决定性力量,其在政治和法律进程中的意见和态度往往反映了特定阶段大众的价值取向和政治态度,对其建立完善的卷宗进行保留,这本身就是民主成熟的表现。立法卷宗的建立和公布实际上就体现了规章制定过程的公开,不仅使得公众可以更全面、更充分地了解行政立法的有关信息,参与立法的过程,而且可以增加行政立法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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