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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法制意义(7)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3-23 11:50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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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语
  中国法治化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主要特点是改革已经进入了更加纵深的领域,涉及更加多元的利益。法治不仅是实现全社会治理制度化和理性化,更重要的是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当下的法治建设,更多发挥的是法律的治理功能,而并没有真正实现法治的人权目的。产生这种法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忽视了法治建设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法治建设不是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可以,而且还要讲究法律的实效性,即要把法律从抽象的规则变成对整个社会的统治规则,实现“立法型”法治到“实效型”法治的转变。地方法制建设是对中央法治建设的积极回应,即在国家统一法治战略中,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符合区域发展要求的法律。公众日常生活中直接与地方政府产生关系,和中央的关系是间接的,他们大部分事务是在地方解决的,这必然需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规则,并自愿遵守这样的规则,地方法制建设才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真正根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以民主协商方式表达人民“自治”理念,最终实现“人民主权”的“自为”存在。从这种意义上讲,公众通过参与地方立法实践,有利于实现民主与法治的高度统一性。地方法制建设不仅可以提高地方治理的制度化和理性化,而且可以从整体上推动中国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进程。但是,在地方法制建设中,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例如,在制度层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滞后,缺乏专门和系统的高位阶法律规范。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散见于《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规章制定暂行条例》;另外,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反馈配套机制等也并不完善。在参与主体层面,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有限,参与的效果不理想,公众素养的培养和参与代表的选举,以及公众参与的立法范围等也存在较大问题。而另一参与主体的行政机关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公众参与基本上是政府主导型等许多问题,都是以后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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