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3)
与时俱进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立法进程没有终点。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也永无止境。”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例外,“我们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构筑法治体系的规范基础和逻辑起点,但法律又分为良法和恶法,只有良法之治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治。
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可以治好国,法律体系中也存在一些并不实用的法律。犹如古人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说明立法并非多多益善,法律体系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强调立法,那些繁杂但并不实用的法律,既耗费了国家大量的法律资源,又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很有可能使得这些法律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法律调节的作用。因为在过去的这些年里,我们并没有把立法的重心放在如何提高立法的质量上来。截至2014年1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如此数量庞大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但是,如果立法存在先天缺陷,具有破坏现行法律秩序的负面作用,那之后的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都会受其影响,出现不可避免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越是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越是要强调提高立法的质量,因为立法的好坏、法律的善恶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向前推进,直接关系着“法治中国”的实现与否。
当下,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期待,已经不再是之前的法律的有无,而是法律的好坏、善恶。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相比,目前我们的法律体系仍存在着未能全面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客观规律,法律实效难以发挥等问题。因此,提高立法质量,制定良法,实现良法善治,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形成良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真正为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坚实的规范基础,从而促进法治中国的实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一方面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本身的不足,也由于形势的变化,我国法律体系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体系中的问题都需得到重视与解决,使法为“良法”,则我国建设法治体系才可走上康庄大道、达到“善治”。
(二)法治体系是法律体系的目标与追求
法治体系战略目标的确立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任务的大功告成,而是基于法律体系建设的历史承继,仍然面临着理论证成、结构架设、顶层设计以及实践推进路径的完善问题。要真正实现法治的国家,从来不是满足于形成一套高度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要在这个基础上实现对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发挥出法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与强制作用,以致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法律不能是“观赏性的”,“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因为其直接伤害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当代中国人民对以往法治实践的重大深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社会活动和国家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而且要更加注重法律的实施,提升宪法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有效性。实现法治中国不仅仅是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任务,而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目标,这其中当然少不了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从来都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他们的法治参与方式直接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方向,直接影响了法治中国的走向。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情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不少促进法治与公民全方位互动的务实创新举措,如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等。这些措施从制度上保障了国家与公民、法治与公民互动的可能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国家、对法治的信心。法律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是社会多元价值的契合点,这也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共识所在,只有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迈进,强调法治的实施,强调法治的公共参与,才能调动整个社会参与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来。显然,对于“法治体系”来说,“法律体系”是手段,“法治体系”才是目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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