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与法治体系之间的关系(4)
三、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折射了什么
随着时代社会发展,已有的静态的法律体系已无法有效全面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并遏制腐败渎职的发生,因此,新的动态的法治体系的建立就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法律制度的创设是建构法治体系的基础规范和逻辑前提,过去我们强调法治的任务是构建静态的法制体系,重点放在了立法上,要求从根本上扭转无法可依的局面。而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今天,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相较于之前的“法制体系”,“法治体系”的外延更广,内容更加明确,增加了法律的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的环节,并将党内法规纳入其中;各内涵之间关系更加和谐、统一,这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巨大进步。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体现出的是中国法治实践主体对法治规律的深刻认识,对以往法治实践的深刻总结与升华,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拓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提供了指引、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论的完善和升华,也标志着我们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实质上就是从静态的法制现代化向动态的法治现代化的转变。法制现代化注重的是规范体系的变革,而法治现代化则更加强调治理体系的变革。显然,前者重点在于建立法律规则,后者则强调实现规则之治,这对我国的法治实践来说是一个明显而巨大的进步。
因此,可以说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一个质的飞跃,是一个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从平面到立体的过程。法治,从字面意义来看,我们可以把它拆分成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法”,一个是“治”。显然,前者重点在于静态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而后者不仅仅满足法律体系的形成,要实现的是良法善治,重在实现治理体系的构建。从法治二字拆分的意义来看,要实现法治,就要求我们在注重立法的同时,落实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的实效实现规则之治。具体来讲,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质的飞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以良法确保善治。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总体解决了。那是不是立法工作的使命就结束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人云: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法治探索与实践,我们于2011年基本实现了构建法律体系的法治目标。但是,要真正实现法治,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逻辑上的起点,构建反映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更高的目标与追求。法治体系对法律体系而言质的突破就在于我们不光要有法律体系,而且要有良法,国家若善治,须先有良法。因此,制定“良法”以及执行“良法”才是依法治国的首要,才是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质的飞跃。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不只是简单地要求法律体系的形成,而要求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确保善治。
第二,更加注重法律实施。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而是使我国法治实践中的问题更加暴露出来。但从立法数量上讲,我国已经超过了一些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数量可谓庞大,但是,在这数量庞大的法律体系中有一部分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其中一些甚至被称为“观赏性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如果不能进一步推进法律的实施,发挥法律的实效,那再多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具文。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无疑具有观念指引的作用。然而,一张好的法治蓝图如果被悬置高空、束之高阁,那再好的蓝图也不过是废纸一张。只有当我们把法律的实施作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运行在法律的良好轨道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第三,更加注重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者,平之如水。”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群众就会有意见,久而久之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实现。我们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当下的中国正处在几千年未有之变革时期,风险与挑战并存,改革与发展任务艰巨。法律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解器,作为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必须体现公平正义。实现依法治国,推动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实现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如果司法不公,社会公众则会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从而对法律权威的建立,法律信仰的树立造成致命打击。促进公正司法,就需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制度,把司法活动纳入到全方位、高效的监督体系当中。坚决杜绝、严厉打击金钱案、关系案等破坏公正司法的案件,要让每一位群众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第四,更加注重法治的交往理性,增强法治与公民的互动。从法治体系化的认知方式来看,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这是法治自身发展的逻辑过程,具有法理上的内在合理性。但在法治实践中却人为增加了法治知识的复杂性,正因为此,要保证法治体系得到很好的实现,必须增强法治与公民的互动,让民众在于法治的互动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外延、功能、意义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如此,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热情。事实上,建设法治中国与公众参与有着内在的逻辑要求,公众参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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