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论美国商标俗称司法实践中的公众使用规则(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11 11:47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陶安安
分享到:

 

  (一)非臆造词之诉——大众公司商标俗称纠纷

  自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大众的甲壳虫系列小轿车在美国广受欢迎,公众也对其昵称为“Bug”“Beetle”以表示对这款轿车的喜爱。

  在VolkswagenwerkAktiengesellschaftv.Rickard案(6)和VolkswagenwerkAktiengesellschaftv.TheBugHospital,Inc.案(7)中,法院最终都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求,认定大众公司对该商标俗称拥有商标权。并且,这一结论是同时基于公众的使用和大众公司关联企业的使用。前者大众授权其关联销售商在器材甚至是其企业名称中使用“Bug”(比如:“TheBugHouse”),而后者大众的母公司先于被告在广告中使用了“Bug”。因此,当同时存在公众使用和关联方使用时,法院往往倾向于保护俗称对应者的权利。

  但是“Bug”“Beetle”这两个单词是美国语言中原本就有的词汇,意为甲虫。那么,大众公司对公众使用的没有显著性的非臆造词享有商标权吗?法院在庭审中指出:“当公众对某一词语对应指示某特定产品时,该词语就拥有了第二含义。因此,如果产品所有人接受了公众的使用而没有表示反对,该词汇以及商标俗称作为商标获得保护。”(8)

  在大众的系列判例中,法院对存在非臆造词和关联方使用行为的情形作出了判决,进一步扩展了公众使用规则的内涵。当商标俗称是非臆造词时,如果公众的使用使之获得了第二含义,那么其可以受到保护。当公众使用和关联方使用并存时,法院倾向于保护商标俗称对应的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通用名称与禁止反言之诉——HarleyDavidson商标俗称纠纷

  HarleyDavidsonInc.v.Seghieri案在商标俗称判例中具有重要地位,因为它是第一个在商标昵称判例中涉及通用名称的,也是唯一一个在涉及商标俗称的判例中支持了第三方的判例(第三方是指除了俗称对应者和大众之外的另外一方)。本案的原告在知晓公众使用“Hog”来指代其产品之后,几经犹豫,相继在其俱乐部和摩托车配件上进行了使用。在被告开始经营一个名为“TheHogFarm”的摩托车维修店铺之后,原告将“Hog”登记为商标。原告将被告诉至加利福尼亚州的北区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然而却被第二巡回法院推翻。

  在上诉中,被告举证认为:由于公众和媒体对于“Hog”的使用,使该称呼成为了大型摩托车的通用名称;同时,在公众开始使用该俗称的十几年时间里,被告一直试图将其自身的商标与该俗称区别开来。法院认为,在公众使用之前,“Hog”就是大型摩托车的通用名称,而即使之后公众将之与被告的产品相联系,但由于被告将自身商标和俗称区别开来的行为使得该俗称仍是通用名称(9)。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禁止使用原告的商标,但可以在不造成混淆并不能结合原告商标所含元素的前提下使用原告的商标俗称。

  在这一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即使公众将俗称对应某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使用,但也不能获得比一般商标使用者更大的权利——赋予通用名称以其他商标的相同禁用权。这样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保护消费者的原则,毕竟消费者已经将该俗称与特定的商品进行了联系,如果其他人也可以将俗称作为商标进行使用,那么势必造成混淆。同时,这也会使商标权人陷入一个窘境——如果俗称具有消极甚至讽刺的意味,那么,如果接受该俗称,将会丑化商标权人既有的商标,使其价值受到贬损;如果不接受该俗称,那么可能因此成为被告的抗辩理由——禁止反言规则;更甚至,由于公众的广泛使用以及与该俗称保持距离的行为而导致该俗称成为通用名称。事实上,“Hog”一词还具有猪的意思,这恐怕也是HarleyDavidson一开始对该俗称保持距离的原因。在可口可乐案中,其对于商标俗称的态度也是一波三折。一开始,可口可乐为了防止仿冒商标的行为,明确要求消费者使用其商标全名;后来,伴随着种种纠纷,可口可乐接受了商标俗称,并在广告中进行提示:“Coke=CocaCola”,并最终于1944年对“coke”进行了注册。

  法官在本案判决中对禁止反言规则并未作阐述,而在KelloggCo.v.ExxonCorp.案中,法官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丰富了公众使用规则的内涵。他认为:“如果仅是商标权人迟迟没有声明其在俗称中的权利,不能成为被告将俗称作为其商标进行使用的充分抗辩理由,只有商标权人存在拒绝俗称的积极行为时,才是充分的抗辩理由。”(10)

  (三)法理探析之诉——美国电影编辑公司商标俗称纠纷

  NationalCableTelevisionAssociation,Inc.v.AmericanCinemaEditors,Inc.案在公众使用规则的司法判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案中,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对公众使用规则的法理基础第一次做了深入的阐述,试图缓解该规则导致的保护消费者原则和在先原则之间的冲突。

  美国电影编辑公司向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TrademarkTrialAndAppealBoard,简称TTAB)请求撤销美国有线电视协会在有线电视上的服务商标“ACE”,理由有两点:一是其自身曾在企业名称、荣誉名称、年度颁奖晚会等活动中进行了使用;二是由于媒体和相关公众的使用,ACE已经在被对方注册在有线电视颁奖典礼之前与其本身的服务建立了联系。美国有线电视协会辩称理由也有两点:“一是媒体和公众的使用不能构成其本身的使用;二是由于其成员为受邀请的电影编辑,因此其自身的使用不够公开。”TTAB确认了美国电影编辑公司的在先使用,因此美国有线电视协会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

  最终,联邦上诉法院认为,美国电影编辑公司的自身使用已经构成了在先使用,因此在“ACE”上获得了可受保护的商标权。同时,法院指出:“如果将公众的被动使用撇开,单看其自身的使用,该使用不具有任何意义。”法院还进一步指出:“即使不存在自身的使用而仅有公众的使用,也可以认定其对应的商标权人在该俗称上享有商标权,因为公众的使用是为了俗称对应者的利益。因此可视为其自身的使用。”(11)

  从法院的论述来看,其通过将公众的使用视为俗称对应者的使用,从而使俗称对应者成为在先使用者,因此缓解了保护消费者原则和在先原则之间的冲突。这样的法律逻辑可能不严谨,因为公众往往只是出于自身的喜好或习惯选择的俗称,在使用的时候一般不是为了俗称对应者的利益。但是从后果而言,这样的判决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俗称对应者的利益,符合实质公平理念。同时可知,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的时候,往往同等程度地考虑俗称对应者的“类似使用”(如在俱乐部成员之间的使用,在企业名称上的使用等)和公众的使用。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