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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与分析(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11-13 11:5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尹卫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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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银行卡日益深入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成为消费市场上不可或缺的支付结算工具。但是我国在银行卡方面的立法还停留在行政规章的层次,与发达国家这方面的专门立法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立法的缺陷,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受屡遭侵犯,其维权难度非常之大,建议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律应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宗旨,保护银行卡消费者的权益,让银行卡消费者在法律面前更加有理有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部法律应从消费信用这一特殊的角度对银行卡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明确银行卡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责任,规范银行卡业务的开展和风险防范,为更加针对性的加强我国银行卡消费者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并赋予其银行卡消费领域的“普法”地位。同时,应尽快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银行卡立法的根本出发点,理清银行卡当事人的权责,加强对银行卡市场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针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一系列新现象、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法律层次更高、更适合市场发展变化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促进我国银行卡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完善银行卡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目前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的信息披露问题不够完善,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虽然加强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督,但却没有规定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银行卡信息披露问题,我国的银行卡信息披露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在立法中对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为了方便消费者保存,强制规定银行应当以书面的或者其他明示的方式进行银行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不仅仅是对发卡行有利的信息,应重视风险提示。其次,在立法中对银行卡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将银行卡信息披露作为银行的法定义务并要求其在法定的时间进行银行卡信息披露,同时详细规定银行卡消费者与银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在立法中明确银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相关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为实际损失;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为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为故意披露虚假信息或不准确的信息。

  (三)建立科学的银行卡收费机制

  目前,银行的收费名目越来越多,让消费者目不暇接。但我们要正确看待银行的收费问题,不科学的银行收费机制,不仅影响到银行卡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2013年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修订并公布了新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重在加强信息披露、建立容差容时还款机制。2014年8月1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包含涉及柜台、银行卡、存折业务的13项消费者普遍使用的银行基础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如其对于借记卡的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就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2014年7月下旬,国务院常务会议更是明确要求必须清理整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不合理收费,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一律取消。

  这些针对银行卡收费的有利消息正逐步改变着现状,建议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的责任,明确收费原则、定价机制和信息披露办法,对银行乱收费行为,法律要加大惩治力度。同时,大力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有偿服务的理念,明确合理付费是促进银行改进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的动力。同时,银行要收费前,要确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收费标准,要增设收费事项或者提高已收费事项的收费标准,银行要规范和执行合理的告知程序。消费者如果对银行已经公布的收费标准不满意,可以向相关部门对银行提出申诉,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渠道和方法

  在明确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后,应由相关机构对保护的渠道加以整合。建立事前普及教育、事中及时提示、事后诉求畅通的保护渠道,让银行卡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前明了自身的权利;在接受银行卡产品和服务时,确保银行机构及时对可能危害银行卡消费者权利的事项进行提示;在问题产生后,有专门机构和渠道接受银行卡消费者的投诉,并且确保投诉的渠道畅通,反馈及时,在问题出现争议时由第三方进行调解。

  参考文献

  [1]蒋丽娟.“浅析我国银行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金融》,2012年第11期.

  [2]徐静,曲文波.“如何维护银行卡消费者权益”,《金融时报》,2011年12月26日第6版.

  [3]刘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以吉林省通化市典型调查为例”,《银行家》,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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