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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视野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型选择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4-02-18 17:05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刘卫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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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自然资源无人所有的状态是造成生态破坏和发展不可持续的症结所在,要改变这种状态,就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自然资源所有权,确定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型选择应当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为首要原则,以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为目的。对于私人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而言,良好的生态环境只是所有权人追求经济利益的一种“副产品”。要想通过所有权的途径保护生态环境,只能以体现公共利益的国家所有权为主要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已经无力满足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的现实需要。我国自然资源应当主要由国家所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划归私人所有。

  关键词: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所有权类型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2—0054—08

  自然资源不仅作为人类财富的来源而具有经济价值,而且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而具有生态价值。但是,在漫长的社会发展历程中,人们一直习惯并想方设法把自然资源作为财产加以占有和利用。在当前环境危机的背景下,如何设置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生态价值,也即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一、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

  自然资源所有权类型选择的目的有学者指出,“环境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财产权问题”①,“自由获取的事实”妨碍了对“资源的保护”②,“可以自由获取的资源往往被不可持续地开发,除非确立某些财产权体制来保护它们”③。尽管把所有环境问题都归结为“财产权问题”难免有些牵强,但对自然资源的随意获取确实造成了自然资源利用的不可持续性。自然资源自由获取的状态实际上就是无人所有的状态,即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自由利用而不受任何限制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在经济人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任何人都希望从自然资源中获得经济利益,而自然资源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成本却由全社会承担,其最终后果是造成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这实际上就是哈丁所描述的“公地悲剧”。④在一定意义上,哈丁所描述的“公地”实际上就是处于自由获取的无人所有状态的自然资源,其所描述的“公地悲剧”实际上就是自然资源“自由获取的悲剧”。从环境保护的视角研究自然资源所有权类型选择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这种“自由获取的悲剧”。

  要想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首先必须从根源上改变自然资源无人所有的状态,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确定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适用何种类型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从经济学的视角看,“自由获取的悲剧”源于人们对无人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利用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想避免悲剧,就必须把这种负外部性内部化(让自然资源利用者承担环境成本),而消除这种负外部性的法律途径

  就是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的产权。这也是哈丁在《公地悲剧》一文中所表达的主要思想。但是,哈丁后来给出的解决“公地悲剧”问题的自然资源产权模式中只包含了私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而把共同所有权排除在外。⑤哈丁的解决方案显然不够全面。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成果已经证实了共同所有权在部分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有效性⑥。一些学者提出的“混合财产权”实质上是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应用,因此,在下文中,笔者只对自然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共同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展开论述。

  二、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

  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是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所青睐的环境保护手段。这种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环境保护的“失灵”,但它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的方案。⑦因为“自然资源美景与经济产品不太一样,它们之间的差异也许可以证明在法律上对那些美景区别对待是正当的”,对“优美的环境是否应当像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主张的那样最好与其他经济物品一样对待”似乎“还不完全清楚”,以至于不能够为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的适用情况作出一些理论概括,而只能对一些实例进行罗列。财产权的“历史变迁并非单向地朝着私人财产权的方向发展,有时候也会朝相反方向发展”。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但是,在通常情况下,理性经济人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追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相冲突的,现代社会的环境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源于人们过分注重对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获取而忽视由此造成的生态价值破坏。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在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被私人所专有的情况下,其生态价值却不能被专有,而只能由其经济价值私有者与其他人共同享有。换言之,在自然资源为私人所有的情况下,私主体一般只注重对能够专属于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获取和保护,而不会主动保护须与他人分享的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即其希望搭乘他人环境保护行为的“便车”来实现对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享受。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保护好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就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生态管理权对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的限制作用。

  通常情况下,如果仅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探讨生态环境保护,则在自然资源归私人所有的情形下,自然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应直接由私人承担。此时政府的生态管理权就成为备而不用的“利剑”,政府放手让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制度发挥环境保护功能,培养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成为一种能够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的所有权类型。但是,私主体的环境保护动力主要源于其经济自利动机⑨,当私主体的经济自利动机过于强烈而导致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损害时,政府就必须动用生态管理权力来限制私人的自利行为。此时,环境保护主要依靠国家的生态管理权力而非私人所有权。如果某种归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必须依靠国家生态管理权的行使才能使其生态价值得到保护,那么这种自然资源已经不再适合归私人所有了。因此,只有私主体有动力并有能力管理好的自然资源,才适合划归私人所有。

  理论上,能够化归私人所有的自然资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点:第一,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私主体所追求的经济价值具有正相关性,实现其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保护了其生态价值,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同增同减。但是,如果这种与生态价值具有正相关性的经济价值不是私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就无法保证该自然资源归私人所有能够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例如,对于牧场的草地而言,其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具有正相关性,如果将其划归牧民私人所有,则牧民为了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就必须增加牧草的产量,而牧草产量的增加也可以带来草地生态价值的增大。如此,牧民们出于自己经济利益考虑而带来了保护牧场草地的结果。也许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哈丁才建议把公共草地私有化,并指出“私有化”是解决“公地悲剧”的有效出路之一。但是,如果牧民对草地的利用不是为了增加牧草的产量,而是为了耕种农作物,那么把草地划归牧民私有就难以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因此可以说,私人所有权对于生态价值与私主体所追求的经济价值具有正相关性的自然资源的保护是有效的,而对于生态价值与私主体的经济目的具有负相关性的自然资源的保护通常是无效的。第二,自然资源可以明确分割。如果某种自然资源(如地表河流、地下水等)不能被明确分割,其界限难以厘清,则其不宜划归私人所有。因为如果强行将这些自然资源进行人为分割后分配给多个私主体,则后果只能是产权界限模糊,各私主体行为的外部性难以内部化,最终导致“自由获取的悲剧”。第三,自然资源的范围与私主体的管理能力相匹配。如果自然资源的范围大大超出私主体的管理能力所及的范围,私主体就无法管理好该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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