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视野下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型选择(2)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点的自然资源只构成可以将其划归私人所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能否有效解决“自由获取的悲剧”问题,还受其他因素如地方传统习俗和文化观念、政府生态管理的有效性等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学者描述的自然资源私人所有权的失败事例,如博茨瓦纳(Botswana)的草地私有化、英国私有林的过度砍伐、美国威斯康星州北部森林的毁坏等,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⑩这些事例还警示人们,自然资源私人所有者所关注的只是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是生态环境保护。绝对的私有权无论如何都无法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特定情形下的自然资源私有权必须有政府的生态管理权与之相伴,才能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
在环境法学领域,从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的角度来看,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所有权类型,其适用受到诸多限制。在民法理论上,两个以上的法律主体共同享有一项所有权的情形都可称为共有,如家庭成员共有、合伙人共有等。但在环境法学领域,一般认为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是指“生活在资源周围的私人个体所组成的团体”对该资源拥有所有权。为生活在资源周围的一定团体所共有,此即关于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第一层限制——主体形式的限制。现实中,为一定团体所共有的自然资源如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场、池塘等,一般都构成其所有者的生活依靠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共同所有者不仅对自然资源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且对该自然资源进行共同管理,既排除外来者的侵犯和干扰,又防止所有人内部对资源的滥用。在某种意义上,共同所有也是一种私有,只不过其在所有者人数和内部协调机制方面不同于一般的私人所有。从理论上讲,在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只要能够限制所有者的人数并约束所有者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强度,就可以避免“自由获取的悲剧”发生。但在现实中,这两个方面的完全实现受诸多条件限制,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也因此受到了第二层次的限制——适用范围的限制。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曾通过对瑞士和日本的高山草场和森林、西班牙和菲律宾的农业灌溉水源等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的成功案例,以及土耳其的近海渔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地下水流域、斯里兰卡的渔场和水利开发工程、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的近海渔场等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的失败案例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总结出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要想在实践中成功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清晰界定的边界”、“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度”、“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承认”和“分权制组织”。这八个条件实际上包括四方面内容:(1)共同所有者对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认可;(2)自然资源相对独立,且与之相适应的主体规模相对稳定;(3)各主体出于自利的动机而相互监督;(4)制裁机制有效。前三方面内容概括了自然资源的使用机制,第四方面涉及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下的制裁机制。对于任何一种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而言,制裁机制都是其不言自明的组成部分,但制裁机制只是使自然资源使用机制得到遵守的一种保障,是对违规主体的一种事后惩罚机制,对相关主体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因此,对于自然资源所有权类型选择而言,应主要关注自然资源的使用机制。
奥斯特罗姆教授提出了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条件下自然资源使用机制的范例:在相对独立的自然资源中(如果自然资源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其就难以被明确地划定界限),生活着一个群体,这一群体的规模与该自然资源的生态承载能力相适应且相对稳定。如果人群的规模过大,则即使在维持最低生存标准的情况下,该自然资源也难以提供足够的生活必需品,人们便没有动力使该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在人群规模适中、稳定的情况下,每个人都按照大家共同认可的(或者共同制定的)规则从自然资源中获取物质财富,每个人都有动力去监督其他人不过度使用自然资源,同时排除外来者对该自然资源的使用。这种对自然资源共同所有、合作使用关系形成的前提,是群体成员对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认可。这种共同所有的合作关系形成的条件有六个:(1)群体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行使和管理中,合作要比不合作好;(2)自然资源共同管理规则及其变化对大多数人的影响相似;(3)大多数人持有较低的折现率;(4)交易成本较低,即收集与资源管理相关的信息并使用它的成本以及执行或改变管理规则的成本较低;(5)互惠互信的社会规范在群体中居支配地位;(6)资源使用者的人数相对较少且比较稳定。上述第一个条件即合作的必要性;第六个条件表明人数影响合作形成的难易;第二、第三、第五个条件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自然资源共同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同质性。具有同质利益的少数人之间的合作比较容易,合作成本也较低,此即第四个条件。
然而,即使一项自然资源使用机制能够满足奥斯特罗姆教授所阐述的所有条件并在实践中实施成功,这种成功也仅仅是针对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而言的。正如有学者明确指出的,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制度“成功的标准是带来对使用者而言的商品资源产出的长期可持续性,而不是对优美环境的一般性保护”,既有的对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研究“几乎从未关注过自然资源非商品性的舒适性”。正因为此,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要想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除了需要前述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限制外,还应当受到第三层次的限制,即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自然资源所有者的经济目标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在自然资源归共同所有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对自然资源的维护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其要想源源不断地获取经济利益,就必须保护好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去保护自然资源,即体现了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与其生态价值之间具有正相关性。反之,如果自然资源所提供的经济价值的多少与其生态完好性之间不具有正相关性,所有权人就不会有动力去保护其生态价值,也就不可能通过自然资源的共同所有、合作利用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
从学者们描述的一些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状态的成功案例以及一些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状态由成功走向失败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状态不是一种临时的所有权安排和设计,而是有其长期的形成和发展历史。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状态形成于农业社会,在这种状态下,人们逐渐形成了某种共同遵守的生活习惯和方式,久而久之形成了某地居民所特有的一种文化。只要不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生活于这种文化中的人们世世代代都会受到这种文化的熏陶和滋养,同时也在自觉与不自觉地传承着这种文化。当受到更先进的文化冲击时,既有的文化可能溃退,导致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状态的解体,正如那些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状态由成功走向失败的案例所揭示的那样。
在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的状态下,共同所有者限制其群体成员对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是出于共同、长期获取经济利益这一动机,而不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自然资源共同所有的状态得以有效存续,则为了群体的生存,共同所有者便不会作出破坏自然资源的集体极端行为。因此,在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成功案例中,不需要政府的生态管理权发挥作用,自然资源就能得到良好的维护。实际上,此种情况下政府生态管理的职能已经由共同所有者自治组织代为行使了。例如,在开放田野制度中,管理开放田野的“村民法庭”事实上就是“地方自治组织”,就所发挥的功能而言,“村民法庭”又是一种“政府式的或半政府式的”组织,正因为此,有学者直接指出“开放田野制度和国家财产权制度有某些共同的东西”。在自然资源共同所有权的成功案例中,高成本的政府监管由低成本、高效益的地方自治组织监管所替代。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投稿辅导服务咨询与期刊合作加盟
陆老师联系QQ: 913775405(普刊)
蒋老师联系QQ: 867306987(核心)
刘老师联系QQ: 271374912(核心)
联系电话:18015016272
17327192284
投稿辅导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
期刊推荐
- 《课程教育研究》 旬刊 国家级
- 《网络空间安全》(信息安全与技术)月刊 国
- 《价值工程》旬刊 国家级 科技统计源期刊
- 《高教论坛》 月刊 省级
- 《法制与社会》旬刊 省级
- 《中国教育学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语文建设》 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中国绿色画报》 月刊 国家级
- 《社科纵横》季刊 社科类优秀期刊
- 《求索》月刊 14版北大核心期刊
- 《财会月刊》旬刊 14版北大核心
- 《艺术品鉴》 月刊 省级
- 《中华建设》月刊 国家级 建设类优秀期刊
- 《教学与管理》旬刊 北大核心
- 《当代经济》 旬刊 省级
- 《新课程研究》旬刊 省级 教育类优秀学术期
- 《文教资料》 旬刊 省级
- 《学术界》 月刊 双核心
- 《吉林教育》旬刊 省级 教育类学术期刊
-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继续教育研究》月刊 北大核心期刊
- 《财经界(学术版)》半月刊 国家级
- 《电影评介》半月刊 14版北大核心
- 《公路交通科技》 月刊 北大核心
- 《新闻传播》月刊 省级 新闻类优秀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