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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2-07 16:1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江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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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关键词:司法  法律体系  司法解释  司法审查
  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主力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所肩负的使命更加重大,所承担的任务更加突出和紧迫。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执法,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有责任在职能范围内发展和完善法律体系,确保一体遵守的法律是良善之法。
  一、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独特作用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的独特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立法与用法的隔阂需要司法予以消解
  法律体系的基本作用是实现“有法可依”,为推行和实现法治、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创造前提。但有法可依,不仅要求法律从无到有,而且要求所立之法须是“可用之法”。所立之法与可用之法之间的隔阂,是抽象规范的一般性与现实生活的个别性之间的差异,是过去所立之法与当下发生事实的时间之距,是有限的法律在无限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面前露出的破绽。要把一般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事项,离不开司法消除其间的差异;要把过去制定的法律适用到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去,离不开司法弥合其间的距离;要把有限的法律与无限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及时有效对接,离不开司法缝补其间的破绽。可见,只有通过司法消解立法与用法之间的隔阂,才能塑造出真正可用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最终实现法律体系的价值。
  (二)守法与变法的抵牾需要司法予以化除
  我国仍处在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共识和治国方略,在这种情况下,变法的要求与守法的要求同时存在,在一定范围内难免方凿圆枘。化除其间的抵牾,更多要靠司法。司法裁判机关在具体个案的裁判活动中,基于法律适用的立场所进行的规则创制和规则调理,内含了健全法律体系所必然要求的法律生成机制,塑造了对于社会法治秩序形成至关重要的法律的弥散能力,使法律能适应时势流变并且保持其连续性。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说,这种调和法律体系变与不变的矛盾的机制和能力至关重要。
  (三)法规范与法品格的融通需要司法予以勾连
  如果法律体系形成期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有法可依,那么法律体系完善期的主要任务则是实现有良法可依。法律之“良”,是对法规范品格的总要求,即实现作为规范的法与真、善、美品格的融通。法规范与法品格固然可以通过立法者的努力而无限接近,但实现二者的最终融通,还得靠司法。“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如果缺少法官通过阐释的勾连,法规范就难说有其“真”--法律内容的合规律性,有其“善”--法律价值的合目的性,有其美--作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的法律形式的合科学性。
  (四)规则因素与人的因素的结合需要司法予以成就
  人类并非完美无缺,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和弱点,故需创制规则进行自我调控,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规则并非圆满自洽,不足以自成,亦不足以自行,需要人的因素介入和引导,使规则富有生命力并得以持续和兴旺。法与人的关系,而非法与法的关系,是法律体系中的元关系,这一点决定了法律体系不只是法律规范的简单堆砌,它必须提供能够使规则因素与人的因素有机结合并实现功能互补的触点。因而,也就需要司法激活这些触点,使规则与人的结合成为现实,并保持其间始终存在一种合理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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