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3)
(一)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针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说,司法解释发挥的是细化和补充立法、保障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法律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走的是一条“从一般到一般”的进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来完善法律体系,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正确、审慎地行使司法解释权,积极开展应用性司法解释,严格控制创制性司法解释;
更加注重丰富解释形成过程的民主内涵,通过制定程序的正当性获得司法解释自身的正当性;更加注重建立科学的司法解释选择适用过滤机制,做好司法解释立项、制定、备案和清理工作;更加注重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适用专家的作用;更加注重司法解释自身的完善程度,强调其形式合理性和实质良善性。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有关法律文本的意思的理解和阐明。与存在于抽象层面的司法解释不同,法律解释存在于个案层面,遵循的是“从一般到个别”的进路。当抽象的法律规则见之于具体的个案事实,需要法官填补法之漏洞、协调法之冲突、消除法之歧义、弥合法之间隙,完成对法律规范的再理解,形成为案件量身定做的裁判大前提,使之适于对案件事实作出评定。这一系列为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而进行的寻找法律、适用法律、理解法律、选择法律、发现法律、补充法律的活动,就是法律解释。如果说法律是立法者的作品,基于立法主体、立法手段、立法条件的局限和不足,只能将之视为一个未完成的产品,有待司法者通过法律解释予以续补。具体来看,法律解释的续补任务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归类,主要解决确定概念存疑的问题;二是具体化,主要解决不确定概念的运用问题;三是漏洞补充,主要解决规范缺失和过度的问题。通过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体系,要妥善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既要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和维护法律规定的严肃性,确保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要注意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注意与时俱进,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维护公民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对全国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纵观人类已有的法律实践,对于法律体系的构建,大体上可归入演绎建构和归纳进化两种模式。所谓演绎建构模式,“乃是以人类的某种整体性、确定性认识或观念为出发点,来说明、描绘或者在制度上建立世界统一性图景的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策略。反映在法律上,则以逻辑上的演绎法作为立法及法律世界构设的基本工具。所谓的归纳进化模式,是指基于经验进化主义立场,构建一种以司法为中心、以法院所创造的判例法为主体、以判例法为形式取向的法律体系。两种模式不是互斥的,可以并存和互补;两种模式的结果,即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中心主义的法律体系,也不是相互排斥的,具有相互渗透和转化的可能性。我国法律体系总体上采行的是演绎建构模式,但也没有放弃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探索一条从案例(个别)到案例(个别)的道路的努力。可以预见,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期,指导性案例必将因其在阐释法意之精微、适应世事之变化方面的特性以及统一法律适用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方面的功能,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通过案例指导工作完善法律体系,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健全案例指导制度,细化和完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有关内容;加强指导性案例的体系设计,强化其整体性、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密切指导性案例与立法的互补关系,促进“以例辅律”格局的形成;提高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识,增强发现、挖掘、运用案例的能力;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具体适用的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为“动态法典”、“活的法律”的效用;强化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联系,注意从指导性案例中发现执法中的普遍性或倾向性问题,及时总结、提炼,条件成熟时制定有关司法解释。
(四)司法审查及其他方式
司法审查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历史文化及法律传统不同,具体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关、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依据以及具体的补救方式也不完全相同。在我国,由行政诉讼法所构筑的司法审查制度,核心是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司法审查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相应就有一个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功能。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官享有法律的选择适用权,即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有权不适用与宪法和上位法不一致的法律规范。而且,当法律规范出现冲突,并且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这种在个案审判中承担完善法律职能的做法是一种“从个别到一般”的进路。通过司法审查工作完善法律体系,要求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积极参与法律规范过滤机制的构建,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律发展方面的作用。
除了司法审查以外,人民法院依照“从个别到一般”的进路完善法律体系的方式还有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确认、提出法律案等。这些方式是人民法院以无数案件中积累和沉淀下来的经验和智识,为立法提供支持、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的努力。通过这些“从个别到一般”的进路完善法律体系,要求人民法院更加重视对司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提高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的理论能力;重视对立法活动的参与和配合,充分发挥司法对立法的促进作用;重视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辅助和完善立法的职责,合理适度地发挥和延伸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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