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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4)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09 13:58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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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司法改革应当重点解决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
  任何改革总是先从理念或观念入手。‘理念词,从词源考,系一旧哲学名词。柏 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被译作“理念”。康德、黑格尔等人哲学中的“观念”,亦时被 译作“理念”。瑏所以,我国多有学者将理念与观念等观、混用。
  理念最基本的涵义为对事物的看法或思想。说到环境司法理念,意即对环境司法 活动的性质、原理、原则、内在规律、作用、功能、价值观、发展变化等的看法、理解或认 识,用于指导或引导环境司法活动,是环境司法理论、环境司法原则、环境司法制度、环 境司法运作、环境司法文化形成和发展的基础。_定的环境司法理念,决定_定的环境 司法活动和与环境司法活动密切相关的环境司法理论、原则、制度、运作和文化。前者 为后者之主导,后者为前者之反映或体现。理念呈动态发展。_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 理念。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要义有二:
  其一,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司法乃定分止争、解决利益冲突的最后防 线。我国现处于环境问题高发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时有发生,且受害人多为居 民及村民个人。较之环境污染的致害人,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行与加害人协 商解决污染纠纷通常无果。寻求环境行政救济,双方又难以达成_致。故寻求环境司 法救济者日益增多。然而,实践中,时有法院不予受理环境案件。个中原因或理由形形 色色:有的因为受到行政的干预;有的惧怕得罪企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有的则以无相 关立案根据为由将案件拒之门外,致使受害人诉讼无门。笔者曾经接触到某个地方法 院关于环境案件受理的内部规定,该“规定”之核心内容即不得轻易受理环境案件,以免 招致“麻烦”。这样的规定可谓荒唐至极。
  法院不受理环境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迫使受害人寻求自力救济。而自力救济往往 又因方法不当致使受害人本身违法,并常常引致群体性环境事件的发生。这样一来,既 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又增加了最终解决问题的成本。
  法院不得拒绝案件受理,是西方国家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据此理念,法院或法官 不得借任何理由拒绝案件受理。此理念明确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和司法作为最后防 线的功能。我国的环境司法当秉承这一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保护中不可替代的 作用,向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积极的司法救济,使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减少群体性环 境事件的发生。
  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也是我国‘‘司法为民”思想的要求。法律起源于纠 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现代社会,法院是纠纷解决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责乃定分止 争,化解矛盾。*法院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背司法的初衷,也不符合我国司法的基本 要求。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是,司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生态文明 建设及社会稳定。简言之,司法当服务于国家或社会发展之大局。服务大局即社会主 义司法理念的基本要求。*法院和法官应当从大局出发,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解决社会 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当以认真 负责的态度,仔细了解案情,及时受理案件,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尤其对那 些社会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案件,更应及时受理,不得拒之门外。即便个别 环境案件,从现行法律有关规定考量,似乎‘‘受理无据”,但法院亦应秉承司法实用主义 之理念,主动填补法律规定的“漏洞”,不可假法律无规定为由,一推了之,而应以提出司 法建议等方式,为纠纷当事人找到合理解决的办法。
  法院不得拒绝环境案件的受理,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尤为重要,因为这直接影 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
  其二,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亦称环境公益,是指公众基于 自然环境或对自然环境享有的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之_种。庞德认为,社会公共利 益主要包含下列内容:追求公共安全的利益;追求制度安全的利益;追求社会资源保护 的社会利益,意即追求社会资源正当使用和永续使用的利益;追求社会进步的社会利益 和追求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瑢我国有学者主张,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为:社会经 济秩序、社会经济安全、以国家名义体现的经济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 持续利用、经济增长与经济效率以及弱势群体的保护。瑐显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即为 -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适合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良好自然环境,如清洁 空气、洁净卫生的水、清洁土壤等等。
  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利益中占有特殊地位。因为它关系人类维系生存和 发展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或基本条件,不仅与当代人的 根本利益,并且与后代人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性明显大于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从保护角度看,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应当优先于对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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