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司法改革(8)
我国近几十年来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增长奇迹,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 价。这个代价,其实就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代价。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及有关法律的 规定,我国的一切自然资源或环境要素属国家所有。然而,现实生活中,属国家所有的 自然资源、环境要素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地悲剧”时有发生,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不 断受到损害。因此,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司法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 力度,乃众望所归,势在必行。新《民事拆讼法》第55条和新《环境保护法》法第58条的 规定,客观反映了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现实需求。
其实,在新民诉法和新环保法出台以前,我国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例 如,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A化工公司水污染责任案?、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 环境教育中心诉贵阳市A造纸厂水污染责任案瑩、无锡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刘 某破坏道路交通环境公共安全案?、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B公司与C公司环境污染侵 权案瑒等。这说明,我国存在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极大社会需求。新民诉法和新环保法的 相关规定及时反映和顺应了这种社会需求。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开展提供了法 律依据,使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从过去个别法院、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自觉、自发行 为或探索活动变成了法律要求的行为。它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在保护环境和助力生态 文明建设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当然,新环保法构建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离人们期待或理想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还有_定的距离。这个距离主要表现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上。按新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目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以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均无权提起。这与国外关于环 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相去甚远。考察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任何个人、团 体、检察总长和政府均有权针对环境公益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国却将有权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仅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 憾。
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从理论上来说,当属公权力机关的事情。但正是由于公权力 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能力的不足,才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的问题。公益诉讼是相对 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私益诉讼是基于私人或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 法院提起的诉讼。其特点是,诉讼由特定之主体,即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提 起。公益诉讼则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 提起的诉讼。其与私益诉讼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外,任何 人均可提起。且公益诉讼可以对任何领域里发生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如经济 领域、教育领域、消费领域、环保领域等。
由公益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理论上任何人,其中包括任何个人、团体、企事业单位或 政府均可提起公益诉讼。新修订的环保法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作了较 为严格的限制,可能出于对我国具体国情的考虑。虽有遗憾,但瑕不掩瑜。毕竟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是_件有益于环境司法和生态文 明建设的事情。
对于法院而言,目前最为要紧的工作乃是做好充分准备,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为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法院理应加强对下列问题的研究:
第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问题。诉讼费是诉讼当事人为启动诉讼程序 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数额之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 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收取。这里涉及三个问题:首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是否 应当收取案件受理费。环境公益诉讼是当事人为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 讼,非私益诉讼。当事人不可能通过公益诉讼获得个人利益或其他私利益。况且,环境 公益诉讼的标的通常较大,所涉案件受理费较多。原告是否有能力承担?其次,如若收 费,法院当按何标准收取。是否应当有别于_般之私益诉讼的收费?再次,如若收费, 但原告败诉,按私益诉讼的收费规则,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岂不打击了原告提起环 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2010年,昆明市曾制定了一个《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意见》规定:“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缓缴诉讼费,公益诉讼人败 诉的,免交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缴纳诉讼费。”瑒同年,贵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 《一个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第7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以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用。案件审结后,被 告败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败诉的,可以免缴案件受理费。瑣昆 明市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明 显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人,有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或其他地方人民 法院在制定有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可以借鉴或参考。
第二,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致使被告承担相应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其责任 实现方式是否应予创新?目前的责任实现方式主要是金钱赔偿,可否考虑除金钱赔偿 以外其他责任实现方式的采用。例如,判令责任承担人消除或清除污染、恢复原有自然 环境质量或自然资源的原有状态。对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填补,金钱赔偿并非主 要目的。主要目的应为判令损害行为人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瑒况且,对自然环境 质量的损害和自然资源生态功能的损害,用传统的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计算或折算是欠 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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