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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8)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6-02-02 10:5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王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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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它是专门调整某一特定方面环境管理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些立法既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又有特别具体的适用范围。其目的是为了把有关立法中规定的法律制度具体化。现行我国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中最典型的专项环境管理制度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方面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很多,今后需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境教育法》、《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监测条例》、《环境标准条例》、《排污许可证条例》、《环境监察条例》、《环境税法》、《环境纠纷处理法》、《环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上述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当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体系的构建要达到两个统是独立性与融合性的统一。虽然彼此间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基于环境、资源(能源)与生态的重叠性,预防、开发、利用、管理与治理行为的连贯性,生产、流通与消费领域的延续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与组成部分的各子类型之间具有共通的内容,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融合性;二是稳定性与开放性的统_。虽然基础和主干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基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总体目标与阶段性要求的纵深性,环境、资源(能源)与生态问题演变的复杂性,环境政策与法律制度工具的可更新性,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各组成部分和组成部分的各子类型可以吸纳新的内容,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开放性。由此观之,独立性与稳定性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保障,而融合性与开放性则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不断发展与演进的内在驱动力。
  (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构建
  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必须以_系列较为成型且彼此联结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基本立足点。这些法律制度可以大体上划分为预防性制度、管控性制度和救济性制度三大类别。
  1.预防性法律制度。预防性法律制度是主要作用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预防领域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生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环境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四项。
  (1)生态规划制度。生态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者特定地区的生态条件、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因素,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等事项做出的总体部署与安排。生态规划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最充分地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同构性、整体性。依据规划对象不同,生态规划可以划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其中,综合性规划需要立足于较广时空范围内多重目标的实现并进行复杂利益横平,典型的有国土空间开发(主体功能区)规划瑒;专业性规划的目标则相对具体,聚焦于某一特定环境保护领域,如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生态保护专项规划等。
  (2)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瑥依据评价对象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可以划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又可以细分为综合性规划与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则以环境敏感区瑒为主要划分标准。
  环境风险评估是指对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资源等行为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符合成本效益分析的对策和措施,进行相应风险管理的方法和制度。从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看,环境风险评估主要适用于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品的研发和生产使用、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瑠
  (3)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体健康,针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_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特定形式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标准级别不同,环境标准可以划分为国家、地方两级。国家级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级是指地方环境标准;依据标准类型不同,环境标准又可以划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环境方法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瑓
  (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掌握环境信息的主体依据法定程序和形式将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信息需求方的行为或过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民主发展的需要。没有环境信息公开,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缺乏知情权、参与权,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生态民主;没有生态民主,也很难说有真正的生态文明。因此可以说,信息公开既是生态文明的体现,也是生
  态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之_。依据信息公开主体不同,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划分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瑣;依据信息公开方式不同,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划分为主动环境信息公开和依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依据信息公开程度不同,环境信息公开还可以划分为全部环境信息公开和部分环境信息公开。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应立足于环境信息公开适用范围的扩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的补正、环境信息公开失当法律责任的充实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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