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期刊库

教育   经济   科技   财会   管理   
医学   法学   文史   工业   建筑   
农学   水利   计算机   更多>>
 首 页    论文大全   论文精品    学术答疑    论文检测    出书咨询    服务流程    诚信通道    关于我们 

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8)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04 10:49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张明楷
分享到:

 


  针对普通公民发表的言论虽然也受宪法保护,但是,在进行利益衡量时会有所不 同。因为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越大,就越会受到宪法的保护,因而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越 小;反之,如果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越小,那么,受到宪法保护的程度就会越低,如果这 类言论侵害了他人名誉,那么,通过法益衡量会发现其构成犯罪的可能性更大。由于宪 法与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又由于针对普通公民发表的言论不具有明显的社会价 值或者说社会价值不大,所以,利用网络或者以其他方式诽谤普通公民的,不可能具有 违法阻却事由。
  或许有人认为,笔者的上述观点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为公众人物也 是人。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指形式上的平等,对于什么人的名誉应当给予什 么程度的法律保护,不能不权衡利弊。如前所述,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对 于任何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表明,宪法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 规格。如果说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是民主国家所必须的,那么,愿意选择 官职的人、愿意成为公众人物的人,就意味着其‘‘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能够藏匿于公众 观景之外的生活方式”?,放弃了法律对自己名誉的部分保护。这是法益主体的自我选 择,不存在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作为诽谤罪对象的“他人”并不排斥公众人物,但是,根据我国宪法 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核心目的,刑法必须适当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
  三、关于“情节严重”
  (1)焦点问题
  根据〈(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誰《解释》第 2条规定了四项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 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 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 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的第(一)项规定成为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
  有学者对第(一)项的规定提出了如下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否定说):“因其不周密 的设计,也会导致_个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是否符合‘诽谤罪’的标准并不完全由犯罪人 自己的行为来决定,而是夹杂进其他人的行为推动(如‘点击’或‘转发’等),甚至最终 构成与否要看他们实际点击或转发的次数。尤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假如有一个人想 治罪于最初发布网络信息行为人的话,只要‘恶意’拼命点击或转发就可以了。这是否 有‘客观归罪’或‘他人助罪’之嫌?因此《解释》所导致的司法操作上的漏洞不仅不符 合刑法基本原理,甚至易被别有用心的他人所利用,从而引发出新的社会矛盾。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将捏造的信息放置于网络上后,无论点击、浏览或者转发者出于 什么样的动机,行为人本身对于该谣言的散布传播听之任之就符合了诽谤罪的客观行 为要求,主观心理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属于故意,因此,认定为诽谤罪不存在障碍。 所以‘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 次以上’的规定不存在客观归罪的问题”?。
  笔者也认为《解释》的上述规定并不存在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的问题。在网络世界,各种信息被点击、浏览与转发是相当正常的现象。既然如此,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被浏览、被 转发的结果,就必须归属于行为人的诽谤行为。如同行为人将淫秽信息上传到信息网络,他 人可以随意点击、浏览,因而可以肯定行为人传播了淫秽物品一样。与此同时,只要行为人 在网络上散布捏造的信息,就明知他人会点击、浏览或者转发。至于其散布的信息被谁点击、浏览或者转发,以及同_人是否可能多次点击、浏览或者转发,并不是诽谤罪的故意认识 内容。而且,行为人对自己散布的虚假信息被他人点击、浏览或者转发,以及对被害人名誉 的侵害结果,并不只是具有间接故意,相反完全可能具有直接故意。

期刊库(http://www.zgqkk.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投稿辅导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寻求投稿辅导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投稿辅导/国家级投稿辅导/核心期刊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无关。投稿辅导_期刊发表_中国期刊库专业期刊网站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QQ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热线:
180-1501-6272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咨询电话:18015016272 投稿邮箱:zgqkk365#126.com(#换成@)
本站郑重声明: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并不意味着本站认同。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
部分作品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或相应的机构   若某篇作品侵犯您的权利,请来信告知.版权:周口博闻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3 . 期刊库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