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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10)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23 15: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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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公民义务、从公民义务出发强化政府权力的立法 思路,它违背了从公民权利出发到政府义务(职 责)、从公民权利出发强化政府责任的法治原则。 从法哲学的权利理论来说,是基本权利产生了对国 家义务的需要,是基本权利的存在创设了国家义 务,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正是基本权利需要被 满足的必然逻辑,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 基本权利理论,为基本权利国家义务的存在提供了 哲学基础。从法治实践和法治秩序看,是基本权利 需要决定了国家义务,通过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 确立国家(或政府)的义务,是法治国家立法的_项 原则。我国环境保护主要靠政府,政府不仅是环境 保护的主导者,也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责 任者。仅仅从规定公民的基本环境义务出发,无法 确立与该义务相联系的政府义务或职责,只能确立 和促成与该义务相联系的政府权力或职权。从法 律上明确基本环境权利,不仅是为了确认、尊重和 维护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也是为了促使政府更加 负责任地保护环境,为公众提供环境资源和生态等 公众共用物。不少国家的法律已经通过规定公民 环境权确立了国家保护环境的义务。①否定公民的 基本环境权利,不仅抽掉了公众维护其基本环境权 利的法律依据,也抽掉了国家环境保护义务(职责) 的前提和基础,也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严格、有效的 国家(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至于 有人说,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享用清洁、健 康的环境权利,所以《草案》不能规定公民的环境 权,但奇怪的是,我国《宪法》同样没有规定公民保 护环境的义务,为什么《草案》却规定了公民保护环 境的义务。
  仅规定基本环境义务, 不规定基本环境权利, 实际上是将权利与义务(责任)对立起来,将权利与 责任视为水火不相容的两种东西。正如霍姆斯和 孙斯坦指出的“在权利被不良地理解的地方,它们 就能够鼓励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权利和责任是 很难被分开的,它们是彼此相关的。权利和责任的 多重依赖,它们在本质上的不可分开,因为权利已 经‘走得太远’所以责任在被‘忽视着’的说法使人 难以相信。”8实际上“在自由的权利微弱地得到 强制执行的社会一也就是陌生人之间的掠夺性 行为大量存在的地方--是不会见到社会责任的 繁荣的。相反,历史证据表明,无权利是最有可能 播下个人性的和社会性的不负责任的种子的。在 这种更具有社会性的意义上,权利和责任远不是对 立的。”8141其实,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基本环境权 利的主体,又是履行基本环境义务的主体。因此, 我们不仅要增强环境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保护环境 的义务,而且要增强环境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 维护权利。另外,如果脱离“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享用清洁、健康的环境的权利”,像《草案》那样仅仅 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 ‘‘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将无法确定,就会出现 “环境义务”内容不明确的担忧。各种环境资源法 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义务相当多,法律对处于不同 情境、实施不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各种不尽 相同的义务内容《草案》总则中规定的“环境保护 义务”到底指什么内容,显然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法律义务是与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规 范,如果“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违反保护环境 的义务”如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和法律制裁,也很难确定。至于有人认为,仅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既不是从 国家权力出发推出环境保护义务,也不是从环境权 出发推出环境保护义务,而是从环境(或大自然)这 个主体出发、从环境的权利即大自然的权利出发推 出环境保护义务,这反映了尊重自然、顺从自然、保 护自然的生态文明新理念“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 保护环境的义务”隐含的是“环境或大自然有受人 尊重、保护的权利”。这的确是一种新的理论思路 和立法思想,笔者也曾经探讨过此类问题,也提出 过动物对其生存环境也有其环境权的主张。但是, 从人的权利到动物等自然体的权利有一个发展过 程并需要具备许多条件,在对法律规定人的环境权 还存在不少反对意见的形势下,要求法律规定动物 等自然体的环境权,未免过于性急或超前。实际 上,大多数主张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①例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76年)第66条规定“全体 公民都有享受不损害其健康的生活的条件,同时也有义务保护环境 的洁净。《智利共和国宪法》(1980年)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 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 这一权利,保护自然《秘鲁政治宪法》(1980年)第2章第123条 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 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国家有防治环境污染的义务”。加 拿大于1982年修改的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 责任的内容《菲律宾宪法》(1987年)规定“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 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马 里宪法》(1992年)第15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拥有一个健康的环境 的权利。国家和人民有保护、保卫环境及提高生活质量的义务。” 厄瓜多尔《宪法》(1998年修订)第86条在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的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制定法律保护 环境、保存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防止环境污染、阻止自然退化。
  护环境的义务”的人,其真正目的不是主张承认环 境(动物等自然体)的主体地位、环境的权利和环境 的利益,而是为了否定人的基本环境权利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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