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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12)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23 15: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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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权利对法律、法治建设和法学的极端重要 性不言而喻一样,环境权对法律、法治建设和法学 的极端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但是,在我国现行几 十部环境资源生态法律中,却找不到_项能够“提 得出、喊得响、用得上”的具有环境资源法律特点的 环境权利,公众(_切个人和单位)的环境权更找不 到踪影,这不仅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和环境资 源法治建设的遗憾,也是我国环境资源法学工作者 的遗憾。如果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明确规定了环境 权,会将对环境的保护上升到法律保护的最高度。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取得了巨大成就, 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7.3万亿元,经济总量 雄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环境资源污染破坏形势却 _直非常严峻。环境法治观念、环境权意识的缺失 以及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低效是环境资源 生态问题严重的法律原因。面对严峻的环境、资源 和生态形势,_贯强调环境义务、忽视环境权利的 环境法律由于缺乏基本环境权利去引导我国环境 资源生态保护建立长效机制、政府责任制度和问责 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监督制度、环境公益诉 讼制度,难以发挥法律的强制、震慑和保障作用,难 以扭转环境保护“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境 法治失灵”的顽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 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为了“从源头上 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 建设摆在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五位_体和突出 地位的高度,确立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 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 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战 略、目标和任务,对包括修改《环境保护法》在内的 环境资源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高的要求。但现行 〈杯境保护法》(1989年)和目前的〈草案》没有明确 规定环境权这_重要法律权利,不能满足生态文明 建设的需要。②我们应该根据和全面贯彻“十八大” 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和精神,明确 1989年〈杯境保护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法律定位、 目标任务以及修改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制定一部确18
  认环境权、能够有效促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 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从根本上纠转环境质量继续恶 化的趋势、彻底根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顽疾。
  (三)环境权对于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建立政 府环境责任制度和发展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 用第_,环境权是维护公众环境利益的法律基础 和依据。在法治社会和权利本位的语境中,环境权 入法,特别是规定公民(个人、自然人)环境权,是使 公民环境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条件,这不仅可以彰 显我国综合性环境法律是“保护人民切身利益的 法、是关乎民生的法、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依靠 公众参与和公民诉讼以保护环境的法”这_亮点, 而且可以向世界昭示我国积极保障人权和承担保 护环境责任的积极态度。公众环境权可以进一步 具体化为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眺望权、日照权、 通风权、采光权、享受自然风光权等;人们只有生活 在清洁、健康的环境中,才能过上安全、有尊严、幸 福的生活。通俗地说,环境保护是有关民生的大 事,环境权是有关人们切身利益的权利,维护环境 权就是维护老百姓呼新鲜的空气、喝干净的水、吃 无污染的食品的基本权利;人们只有看得见碧海、 蓝天、青山、绿水,感受到天人合_、人与自然和谐 的氛围和境地,才算过上安全的、有尊严的和心身 愉悦的生活。规定公众环境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 和环境质量水平的需要,是提高公众生态物质文化 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努力让人 民过上更好生活”的需要。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 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可以为其他单行的环境法律 法规进_步具体规定公民水环境权(如亲水权、清 洁水权等)、大气环境权(如净空权、清洁空气权、通 风权等)、宁静权、眺望权、采光权、享受自然风光权 等权利奠定法律基础。公众是环境保护和生态文 明建设的主力军,权利意味着利益和收益,规定公①Gustav Radbruch, Einfueb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S. 75.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稿》对《环境保护法》在环境资源法 律体系中的位置定位不清,没有厘清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与环境保 护单行法、政策型法律和控制型法律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作为环 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调整的是环境保护领域具有全局性、总 体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以及共通性的基本制 度作出规定。但“征求意见稿”却将它定位为与其他单行法律没有 区别的单行法律,规定了很多应当由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内容。 众环境权有利于从利益角度调动公众防治环境污 染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 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规定环境权,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和生态治理,从根本上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义务、 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有利于将我国现行的 “环保靠政府、轻公众”的管理模式转变为“政府主 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合作模式;有利于“加强政 府责任和责任监督”从根本上建立健全政府环境 责任制和政府环境责任问责制。在我国现行体制 下,环境保护主要靠政府,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保 护职责和缺乏责任监督机制,是目前我国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有效性不足的主要原因。公 民环境权是国家担当环境管理职责、保障环境公共 产品供应的法律依据。只有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不断强化对公众环境权的保护,形成以公众环境权 制约政府公权力和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才能有效 地促进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政府环境 责任、环境责任监督和环境责任问责制度。公民常 常是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最直接、最及时、最广泛、 最有效的监控者,只有明确规定公众的环境权,公 众才能运用法律权利这种“上方宝剑”和法律武器, 有力抵制个人私权和企业私权对公众环境利益的 侵犯,有效减少、对抗和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 生态的行为。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规定环境权 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可以从根 本上提高环境法的刚性、硬性、强制性、有效性和权 威性,改变1989年〈杯境保护法》被称为宣传口号、 有效性不足的“软法”状态,从而有效地促进我国的 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环境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三,环境权是环境法的_个核心问题,也是 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础。对1989年《环境保 护法》的修改,应该抓住关键、突出重点,这一关键 或重点就是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规 定公众环境权,可以为公众其他环境权利奠定扎实 的基本权利基础,并全面带动环境法治建设。例 如,公众环境权为公众依法享有环境知情权以及环 境参与权和环境监督管理权,以及当其环境权受到 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的环境诉讼权,提供了主权、 原权的权利依据。从公众环境权这_主权、原权可 以派生出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 权和环境诉讼权等从权、附属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公众要实现其环境权,就必须掌握有关环境信息, 参与有关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明确规定了公众 的环境权,可以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环境知情 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参与权,创造 条件、铺平道路。只有在法律中规定了实体性的公 众环境权,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公众参与权才能具有 更大的权利效力,才有更大的制度意义和权利价 值。从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出发,公民应该有环 境保护方面的建议权、申请权、检举权、控告权和公 益环境诉讼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为了维护 和保障上述各项权利,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 度,包括与公众的重大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决 策听证制度、公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这有 利于全面加强我国的环境资源生态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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