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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权到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和环境公益诉讼(11)

人气指数: 发布时间:2015-11-23 15:42  来源:http://www.zgqkk.com  作者: 蔡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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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视和突出环境权是对国外和国际环境 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的吸收和借鉴,是对我国环境 法治建设经验和成果的继承、总结和提高,是加强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需要在内国法方面,至今已有53个国家在宪法中 明确了环境权,有60多个国家在其环境保护法律 中明确了环境权。例如《大韩民国宪法》(1948通 过,1987年10月29日第9次全文修改)第35条规 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对健康、舒适环境的权利,国 家和公民应努力保护环境。”被纳入法国宪法的〈杯 境宪章》(2005年)明确规定“人人都享有在一个 平衡和不妨害健康的环境里生活的权利’,“人人都 负有义务参与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法国前总统希 拉克认为,法国政府内阁会议通过的〈杯境宪章》是 _次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它将环境权奉为至高无 上,使环境权取得了与1879年通过的政治和民事 权利以及1946年通过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同等的法 律地位①;宪章打开了通向“一场真正革命的道路, 即人道的生态的道路”。在国际法方面,不少国际 环境条约和法律政策文件均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 例如,1998年6月25日,35个来自欧洲和中亚的国 家在丹麦奥胡斯签署了〈澳胡斯公约》。该公约被 认为是世界上有关环境权利的最深入的公约,是国 际上首个确认公众(包括个人)环境权、环境权具体 化最为完善的公约。该公约不仅确认了公众(包括 个人)环境权的原权性质、基本人权性质,而且确认 了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诉权等三项权利是为 了保障公众环境权的从权,不仅指出公众(包括个 人)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和重要性,而且规定了实现 公众(包括个人)环境权的主要法律途径和措施。 例如《奥胡斯公约》不仅在其序言中明确宣布“确 认充分保护环境既是人类福祉的关键,又是享受包 括生命权本身在内的各种基本人权的关键;确认每 个人既有权在适合其健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又 有责任单独和与他人共同为今世后代保护和改善 环境;考虑到公民为了享受上述权利并履行上述责 任,在环境问题上必须能够获得信息,有权参与决 策和诉诸法律,并在此方面承认公民为行使自己的 权利可能需要得到援助”;而且在其具体条文中明 确规定“为促进保护今世后代人人得在适合其健16
  康和福祉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每个缔约方应按照 本公约的规定保障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 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权利”(第1条目标)。《奥胡 斯公约》缔约方大会专门制定了《你享有健康的环 境权:公约的简明指南》,在这个指南中明确肯定了 个人环境权。
  自1989年以来,我国有关环境权的立法已经 在某些地方立法和军队立法中获得局部发展。例 如,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并且环境权作为_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已 经被列入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②《吉林省环境 保护条例》(198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 条例》(1990年)、《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 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修订)、《珠 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年)、《深圳经济特区环 境保护条例》(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环 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订)等法规已经明确规定 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权。③上述明确、全面规定公 民环境权的法规,对中国环境权立法具有重要的理 论和实践意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因为不
  关于《环境宪章》和希拉克总统的讲话内容,参见:卢苏燕. 法通过《环境宪章》草案,拟将环境保护写入宪法,例如《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 - 2010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9年4月13日发布)将环境权利列入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中,强调f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 针,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创造有益于人类生 存和持续发展的环境,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 公众环境权益’;“强化环境法治,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国家人权 行动计划(2012 -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12年6月11日发布)强调:“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 会成员的”的“环境权利’;“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 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 权利’,“修改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 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 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 9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参与环境保护、知 悉环境信息、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控告破坏环境行为的权利。 -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 环境保护条例》第60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 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以及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 例》第6条规定“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 务,都有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对环境质量 知情的权利以及获得环境损害补偿的权利,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 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重视对公民环境权的确认和保护,已经对我国的环 境法治建设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笔者1983年 参加《环境保护法(试行)》修改时,曾经在当年的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写上‘‘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适宜的环境的权利,也都有保 护环境的义务。”但是,1989年通过的《环境保护 法》却删掉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清洁适宜 的环境的权利”这一重要内容,仅保留了“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_义务条款,从此 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就走上了 “重公民环境保护义 务、轻公民环境保护权利”的不归之途。从20世纪 80年代初至今,我国的环境法律基本上是仅强调环 境义务、不要环境权的法律,这种不要环境权的环 境法律数量虽然越来越多,但其有效性却没有明显 提高,我国的环境质量不仅未见明显好转,在某些 方面还有日趋恶化的趋势。例如,2013年7月21 日,中国气象局气候变化特别顾问、中国工程院院 士丁一汇先生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2013年年 会PM2 5分论坛上指出“从1961年至今,我国大气 能见度从最初的4 - 10km减小到2 - 4km,大约下 降一半左右。”也就是说,近50年来我国霾日发生 的频率总体呈增加的趋势,随着霾日发生频率的增 加,大气能见度明显下降,全国平均能见度距离大 致下降了一半左右,大气污染呈现出区域性大气复 合污染不断蔓延的趋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 院长柴发合先生也指出,历史上空气污染最严重的 伦敦,其PM2 5指标约在10微克/立方米至20微克/ 立方米,而北京在高峰期达到了 90微克/立方米左 右,广州等城市也达到了 50微克/立方米左右9。 三十多年来,我国环保法律仅有公民环境保护义务 条款、缺乏公民环境权条款的现实,成了我国公众 难以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 环境权利,无法以权利制约权力、以公民基本环境 权利促进国家环境保护义务,难以发展公众环境公 益诉讼的主要法律原因。环境法治建设的实践说 明,在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 是从根本上纠转我国现行环境法“重公民保护环境 义务,轻公民享用环境权利’、“重规范企业环境责 任,轻规范政府环境责任’、‘“对政府监督不力、公众 参与乏力、公益诉讼无门”等缺陷的基本途径。正 是基于上述认识,时任总理温家宝强调:“保障人人 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人不仅有基本的政治、经济 和发展权利,还应当有基本的环境权利,有权获得 良好的生活环境,有权不遭受污染的危害,有权参 与对影响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公民的环 境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 障,以更加合理地利用环境,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 为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而持久的动力。”①我国环境 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也多次强调指出:“享有良好的 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是政府应当提供 的基本公共服务。”②重视和突出环境权是环境资源法律、生态文明 法治建设和环境资源法学的内在要求和根本需求。 著名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 授路易斯?亨金曾在《权利的时代》一书的前言中 指出:“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我们的时代是 权利的时代。” 10我国法理学家张文显、姚建宗指 出“回顾和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权利研究,可 以分为四个阶段:突破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 确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基本范畴的地位;确立权 利作为法学基石范畴(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范式 的形成及其广泛运用’;“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 利的时代,是_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 -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权利 概念理论认为,法律的最_般概念是权利,权利本 位是法律结构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的多数学者, 尤其是近代以来的学者,认为权利概念是实在法律 的最_般概念,即在法律结构中,权利概念占据最 根本的、初始的位置,其他一切法律概念都是从权 利概念这里出发的,整个法律概念体系因此建立在 权利概念之上。德国哲学家、法学家莱布尼茨 (1646 -1716年)最早提出:“去学者,权利之学也。” 此后,康德也以副标题的形式,将其1797年出版的 主要法学理论著作《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作‘‘权利 的科学’。‘对于法律上的义务人来说,却始终强制 地存在_个权利人……在法律领域中,_个人的义 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为缘由。权利概念,而不是义 务概念,是法律思想的起点。”①拉德布鲁赫的上述 看法代表了欧洲大陆主流学说尤其是德国学说对 于权利概念享有最基础地位的看法。民法、物权法 和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正是由于明确了物权、债权、 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才将对人身、财 产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升到法律保护的最高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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